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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府發(fā)[2007]35號

頒布時間:2007-01-28 09:23:49.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各區(qū)縣(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經(jīng)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就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我市車船稅稅額標準問題我市車船稅稅額標準確定如下:

  類別 項目 計稅標準 年稅額(元)

  機動車 載客汽車 每輛  微型   260

  小型     400

  中型     500

  大型      600

  載貨汽車       每噸   按自重     60

  摩托車        每輛           60

  農(nóng)用運輸車      每噸   按自重     24

  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每噸           60

  機動船   200噸及其以下 每噸   按凈噸位    3

  201-2000噸            4

  2001-1000噸           5 10001噸及其以上           6

  二、關于我市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問題

  車船稅申報納稅期限為車船的登記月份,實行按年計征,全年稅款一次性申報繳納。單位的車船,可在每年的1——4月集中申報繳納。

  三、關于我市車船稅納稅地點問題

  單位的車船,其車船稅在經(jīng)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繳納;個人的車船,其車船稅在住所所在地繳納;外省牌照的車船,其車船稅在車船登記地繳納。

  四、市地稅局可根據(jù)需要,對車船稅的納稅地點和征收期限進行調(diào)整。

  五、本通知從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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