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0-06-23 13:00:39.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的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
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四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游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集會、游行、示威的地點或路線跨兩個以上區(qū)、縣的,主管機關為所跨區(qū)、縣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五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并獲得許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guī)定不需申請的除外。
第六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負責人為二人以上的,必須確定一人為主要負責人;負責人只有一人的,該負責人即為主要負責人。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游行、示威,必須經(jīng)本單位負責人簽名批準并加蓋公章。簽名批準的單位負責人視為該單位組織或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
第七條 依法需要申請的集會、游行、示威,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持能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到主管機關遞交申請書,同時按照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集會、游行、示威申請登記表。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名義申請組織或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必須提交該單位負責人簽名批準并加蓋公章的證件。申請時間自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登記表時起計算。
申請書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shù)、車輛數(shù)、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shù)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
第八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游行、示威申請后,應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其主要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主要負責人不遵守約定,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通知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九條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后,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申請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協(xié)商解決問題,并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接到通知后,必須進行協(xié)商,并按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時限將協(xié)商結果書面告知主管機關。
申請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主要負責人經(jīng)主管機關二次通知仍拒絕協(xié)商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條 主管機關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線,并及時通知其主要負責人:
(一) 在同一地點、路線的同一時間內已有他人申請并獲得許可的;
?。ǘ≡谕坏攸c、路線的同一時間內有重大外事活動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動的;
(三) 正在進行道路施工或其他市政建設不能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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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渌麑瘯⒂涡?、示威順利進行或交通秩序、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十一條 集會、游行、示威的主要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許可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于決定許可的集會、游行、示威,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主管機關派出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應當佩戴標志。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集會、游行、示威中許可使用的機動車輛發(fā)給臨時專用通行證,許可使用的音響設備發(fā)給現(xiàn)場使用許可證。
第十四條 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和其他危險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十五條 集會、游行、示威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集會、游行、示威的主要負責人必須負責維持集會、游行、示威的秩序,并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會、游行、示威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參加人員中指定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協(xié)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志。
第十六條 游行隊伍應當沿道路右側行進。劃有大型車道、小型車道的道路,應在右側的大型車道上行進;劃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應在右側的機動車道上行進。
第十七條 游行在行進中遇有下列不可預料的情況之一,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改變游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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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渌o急情況。
第十八條 集會、游行、示威在下列單位所在地舉行或者經(jīng)過的,主管機關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jīng)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一)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和其他重要機關;
?。ǘV播電臺、電視臺等重要新聞單位;
?。ㄈ﹪乙?guī)定的其他重要警衛(wèi)目標和要害部位。
臨時警戒線為金黃色繩帶。
第十九條 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
(一)國賓下榻處;
?。ǘ┲匾娛略O施;
?。ㄈ┖娇崭邸⒒疖囌竞透劭?。
前款所列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擾亂、沖擊和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xiàn)場。
第二十一條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ǘ┪窗凑罩鞴軝C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ㄈ┰谶M行中出現(xiàn)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xiàn)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決定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范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辦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外國人在本省境內舉行集會、游行、示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本辦法規(guī)定。
外國人未經(jīng)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參加本省公民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