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1-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政府
第一條 為了嚴厲打擊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保護國家和消費者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和促進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ㄒ唬┲圃臁N售名稱與質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
?。ǘ┲圃臁N售仿冒他人商標和企業(yè)名稱的商品;
?。ㄈ诫s使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ㄋ模┯貌缓细裨牧稀⒘悴考a或組裝的商品;
?。ㄎ澹┲圃?、銷售不符合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商品;
(六)制造、銷售國家已明令淘汰的商品;
?。ㄆ撸╀N售腐爛變質、過期失效的商品;
(八)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的其他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
第三條 為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場地、設備、帳號,代印商標、包裝物,代出證明、發(fā)票,代訂合同或提供其他方便條件的,應視為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
第四條 假冒偽劣商品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需要檢測的,由縣以上法定檢測機構鑒定,鑒定結果應及時提供。
第五條 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處罰,凡國家已有規(guī)定的,一律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沒有規(guī)定的,按本規(guī)定的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執(zhí)行。
第六條 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行政處罰包括:
?。ㄒ唬┩▓笈u;
(二)限價出售;
?。ㄈ]收商品和商標、標識;
?。ㄋ模]收非法所得;
?。ㄎ澹]收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專用交通工具、設備和器具;
?。]收銷貨款;
?。ㄆ撸┝P款;
?。ò耍┴熈钔I(yè)整頓;
?。ň牛┑蹁N營業(yè)執(zhí)照。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給用戶和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并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第七條 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沒收假冒偽劣商品和非法所得外,對制造者處以所冒充的商品貨值金額一至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ㄒ唬┙o消費者人身健康造成損害的;
?。ǘまr業(yè)生產造成直接損失的;
(三)手段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
?。ㄋ模医滩桓牡摹?/p>
第八條 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單位,除按本規(guī)定的第六條、第七條處罰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包庇、縱容企業(yè)或個人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除通報批評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從中漁利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兩倍的罰款。
第九條 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生效后,凡是被處罰單位和個人拒絕繳納罰沒款和經濟損失賠償的,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對被處罰單位出具《委托代扣款通知書》,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存款中扣繳;對被處罰個人,應通知其所在單位從個人工薪收入中扣繳,也可將扣留的物資變價抵繳。
第十一條 對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尚有使用價值的,消除假冒商標標識后,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定價,交國營商業(yè)單位納入正常銷售渠道處理,參與作價的部門不得內部選購;沒有使用價值的,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jiān)督就地銷毀或交有關部門作技術處理。
第十二條 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fā)、控告。消費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對查處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的工作,應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 對檢舉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查處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第十六條 查處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活動的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負責,司法行政、公安、物價、標準計量、衛(wèi)生、工業(yè)、農業(yè)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