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8-05-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政府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審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山東省區(qū)域內應設內審機構或專職內審人員(以下簡稱內審機構)的部門、單位(包括中央駐魯部門、單位),都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 應設內審機構的部門、單位(以下簡稱部門、單位)上報的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貸款申請書都必須經內審機構審查簽章(以下簡稱三項審簽)。
第四條 實行三項審簽是加強部門、單位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企業(yè)合法權益的一項內部控制制度,是配合財稅、金融部門嚴格執(zhí)行財政、稅收、金融法規(guī),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審計監(jiān)督的重要措施。
第五條 會計報表重點審查財務收支、成本核算、費用攤銷是否正確;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規(guī)定提取,使用;盈虧核算、利潤分配是否符合規(guī)定;流動資金使用是否合理。
納稅申報表重點審查主要稅種的納稅環(huán)節(jié)、使用稅率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應繳稅金的計算是否正確;減稅免稅是否經財稅部門批準。
貸款申請書重點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理由是否真實合理,用途是否得當,有無還款保證;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的手續(xù)是否完備,概算投資是否落實,有無年度貸款計劃、可行性論證和調查評估報告,發(fā)生超概算超計劃投資和追加計劃貸款的理由是否符合實際。
第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是內部審計審簽工作的主管部門。財政、稅務、銀行應確定一個職能機構設專人負責指導審簽工作。審計、財政、稅務、銀行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第七條 財政、稅務、銀行部門印制的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貸款申請書,應增設內審簽章欄。
第八條 內審機構必須做到不經審查不予簽章。在審簽中發(fā)現一般性差錯,應隨時通知財會部門糾正處理;發(fā)現重大疑點,應報部門、單位領導批準進行專項審計。
第九條 各級內審機構對審簽情況應做詳細記錄,便于檢查考核工作。
第十條 內審人員根據審簽工作需要,有權檢查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資金、財產,查閱文件、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并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的職能機構和下屬單位,應根據審簽工作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憑證、帳簿、報表、文件、資料等,為審簽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各部門、單位應支持內審機構履行審簽職責。對審簽中發(fā)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認真處理和研究改進。
第十三條 各部門、單位的內審機構,除做好本單位的審簽工作外,還應加強對所屬單位審簽工作的指導。
第十四條 對應審簽而未審簽的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和貸款申請書,財政、稅務、銀行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五條 對未經審計而簽章或審簽后發(fā)現重大違紀事件的,應追究有關內審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