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fā)《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字[1996]15號

頒布時間:1996-05-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xiàn)行《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自19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補充,修改補充的內容分散于各有關文件,還有一些內容需要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作進一步修改和補充。為便于地質勘查單位會計人員學習,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會計制度,我們對1991年制定的《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進行了系統(tǒng)的修訂?,F(xiàn)將修訂的《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轉發(fā)所屬地質勘查單位,自199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

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

  一、總說明

 ?。ㄒ唬榱艘?guī)范地質勘查單位的會計核算,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地質勘查單位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以地質勘查生產活動為主業(yè)的國有地質勘查單位(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各級地質勘查行政管理機構,如總局、地區(qū)局(廳)、專業(yè)(局)院等(以下簡稱上級主管機構),及其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行政事業(yè)單位統(tǒng)一會計制度。

  地勘單位興辦的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多種經營企業(yè)(以下簡稱多種經營企業(yè)),執(zhí)行相應行業(yè)的企業(yè)會計制度。

 ?。ㄈ┑乜眴挝粦凑毡局贫鹊囊?guī)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tǒng)一的會計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設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定了會計科目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地勘單位不得隨意改變或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地勘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會計科目編號,不填會計科目名稱。

 ?。ㄋ模┑乜眴挝幌蛲鈭笏偷臅媹蟊淼木唧w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統(tǒng)一規(guī)定;地勘單位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地勘單位自行規(guī)定。

  地勘單位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應按規(guī)定的編制期間和報送時間,及時編制和報送上級主管機構、財稅機關、開戶銀行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15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45天內報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封面上應注明:單位名稱、地址、建立時間、報表所屬年度與月份、報出日期等,并由單位行政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地勘單位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yè)(含所屬多種經營企業(yè))資本50%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yè)控制權的,應當將其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局贫茸?99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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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序號 編號 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   101  現(xiàn)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03  限額存款

  4   109  其他貨幣資金

  5   111  短期投資

  6   112  應收票據

  7   113  應收賬款

  8   114  壞賬準備

  9   115  預付賬款

  10   117  內部往來

  11   118  備用金

  12   119  其他應收款

  13   121  器材采購

  14   123  材料

  15   125  管材

  16   126  管材攤銷

  17   132  器材成本差異

  18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9   135  產成品

  20   137  地質成果

  21   139  待攤費用

  22   141  長期投資

  23   145  撥付所屬資金

  24   151  固定資產

  25   155  累計折舊

  26   156  固定資產清理

  27   159  在建工程

  28   161  無形資產

  29   171  遞延資產

  30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

  31   201  短期借款

  32   202  應付票據

  33   203  應付賬款

  34   204  預收賬款

  35   209  其他應付款

  36   211  應付工資

  37   214  應付福利費

  38   221  應交稅金

  39   229  其他應交款

  40   231  預提費用

  41   241  長期借款

  42   251  長期應付款

  43   261  專項應付款

  44   271  住房周轉金

  三、凈資產類

  45   301  國家基金

  46   305  上級撥入資金

  47   311  地勘發(fā)展基金

  48   315  公益金

  49   321  節(jié)余

  50   331  收益

  51   341  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

  四、地勘撥款與支出類

  52   401  地勘工作撥款

  53   411  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54   412  已完地質項目支出

  55   413  其他經費支出

  五、成本類

  56   501  地勘生產

  57   511  間接費用

  58   515  輔助生產

  59   521  多種經營生產

  六、損益類

  60   601  經營收入

  61   602  經營成本

  62   603  經營費用

  63   604  經營稅金及附加

  64   611  管理費用

  65   612  財務費用

  66   621  投資收益

  67   631  補貼收入

  68   641  營業(yè)外收入

  69   642  營業(yè)外支出

  70   651  所得稅

  71   66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注:地勘單位多種經營業(yè)務中,如有經營規(guī)模較大、收入較多的項目,可參照相應行業(yè)企業(yè)會計制度,增設有關資產、成本、費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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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號科目 現(xiàn)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的庫存現(xiàn)金。

  地勘單位所屬內部核算單位周轉使用的備用金,通過“備用金”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收到現(xiàn)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xiàn)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勘單位應設置“現(xiàn)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yè)務的發(fā)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xiàn)金收入合計數、現(xiàn)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地勘單位收付的現(xiàn)金,如果有外幣現(xiàn)金的,應另行設置“外幣現(xiàn)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地勘單位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收入的一切款項,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都必須當日解交銀行;一切支出,除規(guī)定可用現(xiàn)金支付的以外,應按現(xiàn)行有關結算規(guī)定,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地勘單位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現(xiàn)金”等有關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時,借記“現(xiàn)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勘單位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yè)務的發(fā)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并結出賬面余額?!般y行存款日記賬”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清楚,至少每月核對一次,發(fā)現(xiàn)差額,應及時查明更正。月份終了,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將銀行存款的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調節(jié)相符。如有不符,屬于“銀行對賬單”差錯的,應即通知銀行查明更正;屬于地勘單位記賬差錯的,應由地勘單位作更正的會計分錄或補記入賬。

  4.地勘單位應指定專人簽發(fā)銀行支票,其他人員一律不得簽發(fā)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和商業(yè)匯票,也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地勘單位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準簽發(fā)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5.有外幣存款業(yè)務的地勘單位,應在本科目下按照人民幣和外幣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外幣業(yè)務,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國貨幣金額和折合率。所有外幣賬戶的增加、減少,一律按市場匯價折合為人民幣記賬。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時,可按業(yè)務發(fā)生時的市場匯價(原則上采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折合率,也可按業(yè)務發(fā)生當月月初的市場匯價作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應將外幣存款賬戶的余額按照期末市場匯價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存款賬戶的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各外幣存款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財務費用。

  外幣現(xiàn)金以及外幣結算的各項債權、債務,均應比照銀行存款的方法記賬。

  6.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向銀行結匯業(yè)務,應按實際收到的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按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皯召~款”借貸方差額,期末予以調整。

  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向銀行購匯業(yè)務,按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第103號科目 限額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的地勘工作撥款。

  地勘工作撥款采取劃撥資金方式的,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單位應設置“限額存款日記賬”,根據撥款限額通知單和收款憑證、付款憑證,按照業(yè)務的發(fā)生順序逐筆登記?!跋揞~存款日記賬”的記錄應定期與開戶銀行核對清楚,一般應每月核對一次,發(fā)現(xiàn)差額,應及時查明原因更正。年度終了時,應按規(guī)定與開戶銀行辦理年終決算簽證手續(xù),并將地勘工作撥款決算簽證單呈報上級主管機構。有關銀行支票或轉賬結算憑證的管理,按“銀行存款”科目的有關說明辦理。

  3.地勘單位收到上級主管機構撥入地勘工作撥款限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工作撥款——中央預算撥款”科目。退回或年終注銷撥款限額時,用紅字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工作撥款——中央預算撥款”科目。

  按照規(guī)定支用撥款限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地勘工作撥款限額結存數。本科目年終無余額。

  第109號科目 其他貨幣資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在途貨幣資金等各種其他貨幣資金。

  2.外埠存款是地勘單位到外地進行臨時或零星采購時,匯往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專戶的款項。地勘單位將款項委托當地銀行匯往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購員交來供應單位發(fā)票賬單等報銷憑證時,借記“器材采購”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多余的外埠存款轉回當地銀行時,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銀行本票存款是地勘單位為取得銀行本票按照規(guī)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地勘單位向銀行提交“銀行本票申請書”并將款項交存銀行,取得銀行本票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申請書存根聯(lián),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付出銀行本票后,應根據發(fā)票賬單等有關憑證,借記“器材采購”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因本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時,應填制進賬單一式兩聯(lián),連同本票一并送交銀行,再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lián),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銀行匯票存款是地勘單位為了取得銀行匯票按照規(guī)定存入銀行的款項。地勘單位在填送“銀行匯票委托書”并將款項交存銀行并取得銀行匯票后,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委托書存根聯(lián),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地勘單位應根據發(fā)票賬單及開戶行轉來的銀行匯票第四聯(lián)等有關憑證,經核對無誤后,借記“器材采購”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有多余款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5.信用卡存款是地勘單位為了取得單位信用卡而按規(guī)定存入發(fā)行信用卡銀行開立信用卡備用金專戶的款項。地勘單位存入或續(xù)存信用卡備用金時,根據發(fā)卡銀行蓋章退回的存款回單,借記本科目(信用卡存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指定持卡人用以購貨時,應根據結算憑證及發(fā)票賬單,經核對無誤后,借記“器材采購”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指定持卡人支取現(xiàn)金用于差旅費或零星采購,應及時報賬和還清余款,借記“器材采購”、“現(xiàn)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支付信用卡年費和異地支款手續(xù)費,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卡存款)或“現(xiàn)金”科目。收到的信用卡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信用卡存款),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因透支而按貸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卡存款)。銷戶退回信用卡將結余款轉入銀行結算賬戶,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信用卡存款)。

  6.地勘單位同所屬單位之間和上下級之間的匯解款項,在月終時如有未達的匯入款項,應作為在途貨幣資金處理。根據匯出單位的通知,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7.本科目應設置“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在途貨幣資金”等明細科目。

  第111號科目 短期投資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購入的能夠隨時變現(xiàn)、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各種有價證券,以及不超過一年的其他投資,包括各種股票、債券等。

  2.地勘單位購入的各種有價證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包含已經宣告發(fā)放但尚未支取的股利和利息,應將其作為應收款項處理,按照實際成本(即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fā)放的股利和利息),借記本科目,按照應收取的股利和利息,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發(fā)放的股利和債券利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其他應收款”科目。

  地勘單位轉讓、出售有價證券,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債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和“投資收益”科目。

  3.本科目應按短期投資種類設置明細賬。

  第112號科目 應收票據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因結算社會地質勘查工作價款、對外銷售多種經營產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業(yè)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

  2.地勘單位收到應收票據,應按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經營收入”等科目。應收票據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帶息票據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地勘單位將尚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向銀行貼現(xiàn),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扣除貼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科目,按應收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如應收票據是帶息票據,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部分借記或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貼現(xiàn)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因承兌人的銀行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申請貼現(xiàn)的地勘單位收到銀行退回的應收票據和支款通知時,按應收票據票面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按所付利息,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請貼現(xiàn)地勘單位的銀行存款賬戶余額不足,銀行作逾期貸款處理時,其不足部分,貸記“短期借款”科目。

  地勘單位對出票人進行追索清償,獲得票款及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額,貸記“應收賬款”科目,按追索的利息沖減墊付的利息,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如果追索的利息大于墊付的利息,其差額部分沖減財務費用,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3.地勘單位應設置“應收票據登記簿”,逐筆記錄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額、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期和利率,貼現(xiàn)日期、貼現(xiàn)率和貼現(xiàn)凈額,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額等資料。應收票據到期收清票款后,應在“應收票據登記簿”內逐筆注銷。

  4.本科目應按票據種類分別設置明細賬。

  第113號科目 應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承包社會地質勘查工作應向發(fā)包單位收取的結算價款和列入經營收入的其他款項,應收轉讓地質成果價款,以及銷售多種經營產品、材料、提供勞務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地勘單位為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代墊的包裝費、運雜費,也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單位預收的款項,包括項目(或工程)款、備料款、購貨款等,應在“預收賬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單位應向發(fā)包單位、受讓單位、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結算或銷售款項;貸方核算已經收取的款項,以及按照規(guī)定從應收賬款中扣還的預收款項;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尚未收到的應收賬款。

  3.地勘單位應收賬款如采用商業(yè)匯票結算的,收到商業(yè)匯票時,應將應收賬款自本科目轉入“應收票據”科目。

  4.經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提取壞賬準備的地勘單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不提取壞賬準備的地勘單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時,提取壞賬準備的地勘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不提取壞賬準備的地勘單位,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分別按發(fā)包單位、受讓單位和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114號科目 壞賬準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提取的壞賬準備。

  不提取壞賬準備的地勘單位,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單位根據應收賬款的年末余額按規(guī)定比例計算應提取的壞賬準備。地勘單位當期應提取的壞賬準備大于已提取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提取,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應提取的壞賬準備小于已提取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沖減管理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3.發(fā)生壞賬損失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已確認并轉銷的壞賬損失,以后年度又收回的,應按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已經提取的壞賬準備。

  第115號科目 預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按照社會地質勘查工作分包合同規(guī)定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包括預付項目(或工程)款和備料款,以及按照購貨合同規(guī)定預付給供應單位的購貨款。

  2.地勘單位預付分包單位項目(或工程)款和備料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撥付分包單位抵作備料款的材料,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等科目。地勘單位與分包單位結算已完項目(或工程)價款時,應將已預付的款項扣抵應付價款,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預付貨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所購商品、材料驗收入庫后,根據發(fā)票賬單的應付金額,借記“器材采購”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同時,應將已預付的貨款扣抵應付貨款,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分包單位和供應單位分別設置明細賬。

  第117號科目 內部往來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與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包括實行內部獨立核算的多種經營單位,下同)之間,或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由于項目(或工程)價款結算、產品和材料銷售、提供勞務等業(yè)務所發(fā)生的各種應收、應付、暫收、暫付往來款項。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可以通過地勘單位集中核算,以便掌握所屬內部單位之間的結算情況;也可以由各內部單位直接結算,月終通過集中對賬核查,以簡化核算手續(xù)。

  2.下列各項結算業(yè)務不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單位與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有關生產資金的下?lián)堋⑸辖?,應在“撥付所屬資金”和“上級撥入資金”科目核算。

 ?。?)地勘單位撥給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周轉金,應在“備用金”科目核算。

  3.本科目應按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地勘單位與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各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對本科目的記錄應相互一致。

  為了確保地勘單位與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往來款項的記錄相一致,應使用“內部往來列賬通知單”(格式、內容由地勘單位自行規(guī)定),由經濟業(yè)務發(fā)生單位填制,送交對方及時記賬,并由對方核對后,及時將副聯(lián)退回。每月終了,由規(guī)定的一方根據明細賬記錄抄列內部往來清單,送交對方核對賬目;對方應及時核對并將一份清單簽回發(fā)出單位。如有未達賬項或由于差錯等原因核對不符的,應在簽回的清單上詳細注明。發(fā)出單位對于對方指出的差錯項目,應及時查明并作調整分錄。

  第118號科目 備用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撥給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如職能部門、分隊或工區(qū)、車間等,下同)和個人備作野外生活必需品儲備、差旅費、零星采購或零星開支等使用的款項。

  2.備用金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轉借給他人或挪作他用。支用的備用金,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報銷手續(xù),交回余款。前賬未清,不得繼續(xù)撥付。

  對使用備用金比較頻繁的單位,也可以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指定專人管理,年度終了時,應全額退回財會部門。

  3.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單位,領用單位支用備用金后,應根據各種費用憑證編制“費用明細表”,定期向財會部門報銷,領回所支用的備用金。財會部門根據“費用明細表”將支用數直接記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并給領用單位補足備用金。除增加或減少備用金定額外,都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單位向各領用單位和領用人撥付的備用金;貸方核算地勘單位向各領用單位和領用人收回的備用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各領用單位和領用人占用的備用金。

  5.本科目應按備用金領用單位和領用人設置明細賬。

  第119號科目 其他應收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除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內部往來和備用金等應收款項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包括各種賠款、罰款、存出保證金、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等。

  2.地勘單位發(fā)生其他各種應收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各種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分類,并按不同的債務人設置明細賬。

  第121號科目 器材采購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購入材料、管材等物資的實際采購成本。發(fā)包單位撥入抵作備料款的材料,也在本科目核算。

  2.購入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包括:

  (1)買價;

 ?。?)運雜費,包括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包裝費、倉儲費等;

 ?。?)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

  (4)入庫前的整理、挑選、加工費用,包括整理、挑選、加工中發(fā)生的人工費、物料消耗(扣除回收的下腳殘料價值)和必要的損耗;

 ?。?)購入材料、管材應負擔的稅金。

  其中(1)、(3)、(5)項應直接計入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

 ?。?)、(4)項能分清負擔對象的,直接計入有關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按材料、管材的重量或買價的比例等分攤標準,分攤計入各有關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

  3.購入材料、管材在途中的短缺和損耗,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合理損耗(定額內損耗)計入有關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能夠確定應由供應單位、運輸單位、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應根據有關索賠憑證,借記“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因遭受意外災害發(fā)生的損失和留待查明原因的損失,應先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并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再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4.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地勘單位外購材料、管材支付的價款,發(fā)生的運雜費、稅金,以及發(fā)包單位撥入抵作備料款的材料、管材價款;貸方核算已經付款或已開出、承兌商業(yè)匯票并已驗收入庫的材料、管材的實際采購成本,以及應向供應單位、運輸單位等收回的材料、管材短缺或其他應沖減采購成本的賠償款項;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已付款或已開出、承兌商業(yè)匯票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材料、管材。

  5.對于尚未付款或尚未開出、承兌商業(yè)匯票但已驗收入庫的購入材料、管材,應于月份終了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材料”、“管材”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相同記錄予以沖回,待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yè)匯票后,再按正常程序記賬,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6.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管材核算的地勘單位,在結轉已驗收入庫的材料、管材實際采購成本時,應同時將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額轉入“器材成本差異”科目;其中舊管材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額轉入“管材攤銷”科目。

  7.材料、管材的日常核算,可以采用計劃成本,也可以采用實際成本,具體采用哪一種方法,由地勘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地勘單位,計劃單位成本除有特殊情況可隨時調整外,在年度內一般不作變動。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企業(yè),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和“器材成本差異”科目,另外設置“在途器材”科目。對在途器材,無論采用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核算,均應設置備查簿進行詳細登記。

  8.本科目應按材料、管材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23號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各種庫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地勘單位庫存的管材,在“管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外購、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發(fā)包單位轉賬撥入、盤盈等原因增加的材料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貸方核算領用、發(fā)出加工、對外銷售以及盤虧、毀損等原因減少的材料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的材料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地勘單位,對于發(fā)出的材料,可根據情況選擇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計價。對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材料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如有變更,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加以說明。

  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地勘單位,對于發(fā)出的材料,應按月結算其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3.本科目應按材料的類別、品種、規(guī)格和保管地點設置明細賬。

  4.對材料的分類,上級主管機構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定進行分類;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地勘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分類。

  第125號科目 管材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庫存和在用的各種地質勘查專用管材(包括鉆桿、套管、金屬水管、油管和風管等)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2.地勘單位的管材按其使用狀態(tài)可分為兩類:

  (1)在庫管材,指驗收入庫后尚未投入使用的各種管材。

  (2)在用管材,指在生產單位周轉使用的管材。

  3.本科目應設置“在庫管材”、“在用管材”兩個明細科目,并分別按管材品名、規(guī)格設置明細賬。

  為了便于掌握和監(jiān)督使用單位占用各種管材的增減變動情況,計算、分配管材攤銷費用,還應按使用單位設置“在用管材管理卡片”,根據有關憑證逐項登記管材的領用、退庫、報廢和使用單位之間轉移等情況,并應與在用管材明細賬保持一致。

  4.本科目的“在庫管材”明細科目借方核算外購、自制和委托加工完成、發(fā)包單位轉賬轉入以及盤盈等原因增加的管材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貸方核算發(fā)出加工、對外銷售、盤虧等原因減少的管材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本科目“在用管材”明細科目借方核算領用的管材,貸方核算報廢、毀損的管材;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在庫管材和在用管材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5.采用計劃成本進行管材日常核算的地勘單位,領用在庫新管材時,按計劃成本由“管材——在庫管材”科目轉入“管材——在用管材”科目,同時將其應分攤的管材成本差異計入使用單位生產成本。

  采用實際成本進行管材日常核算的地勘單位,領用在庫新管材時,可采用“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計價,按實際成本由“管材——在庫管材”科目轉入“管材——在用管材”科目。

  6.在用管材的領用、退回、送修以及在使用單位之間轉移時,可只在“在用管材管理卡片”上作輔助登記,不作賬務處理。

  7.在庫管材進行絲扣加工的費用,直接計入在庫管材成本。在用管材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使用單位生產成本。在用管材在修理中發(fā)生的合理損耗,可視同正常使用磨損報廢處理。

  8.在用管材在使用中發(fā)生報廢時,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可回收的廢管材,要清點入庫并估算其殘值。

  因正常使用磨損至不能修復而報廢的,按入庫殘料價值,借記“材料”科目;按已提攤銷額(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扣減入庫殘料價值)借記“管材攤銷”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

  因孔內事故不能起出或其他責任事故而報廢的,按已提攤銷額,借記“管材攤銷”科目;按應收過失人的賠償款,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入庫殘料價值,借記“材料”科目;按應補提攤銷額計入使用單位成本,借記“地勘生產”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

  第126號科目 管材攤銷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在用管材的累計耗損價值。

  2.地勘單位可根據使用管材的具體情況,采取下列不同的攤銷方法:

 ?。?)一次攤銷:一般應限于下入鉆井內不再起出的管材(如石油鉆井用于固井的套管等),根據實際耗用管材的價值一次計入生產成本。

 ?。?)定額攤銷:一般應限于鉆桿,根據實際完成工作量、開動臺班和規(guī)定的攤銷定額,計算本期攤銷額。

 ?。?)分期攤銷:根據各種管材的預計使用期限,分期攤入生產成本。

  3.本科目可不設置明細科目。為便于查閱各種在用管材的已提攤銷額情況,可在“在用管材明細賬”上設置“已提攤銷額”專欄,逐月根據“管材攤銷計算、分配表”進行登記,綜合反映各種在用管材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已提攤銷額和攤余價值情況。

  4.本科目借方核算在用管材因報廢、盤虧、毀損以及對外銷售等原因而沖減的攤銷額;貸方核算在用管材因購入、使用以及盤盈等原因而增加和計提的攤銷額;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全部在用管材的累計耗損價值。

  5.采用一次攤銷方法的管材,應根據領用管材的凈值計算其應攤銷額,一次計入生產成本。

  領用的在庫管材比照領用材料進行賬務處理;領用的在用管材,在分攤應計入生產成本的管材攤銷額的同時,按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管材——在用管材”科目。

  采用其他攤銷方法的管材,應在月終計算、分攤本期管材攤銷額,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6.年終清查管材時,應對在用管材的磨損程度進行鑒定,并與賬面數進行核對。如出入較大時,應進行調整,調整增加的攤銷額,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調整減少的攤銷額,用紅字編制相同分錄,沖減有關成本費用。

  第132號科目 器材成本差異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各種材料和在庫管材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

  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管材日常核算的地勘單位,應制定材料、管材價格目錄,列出各種材料、管材的名稱、規(guī)格、編號和計劃單位成本。計劃單位成本除有特殊原因可及時調整外,在年度內一般不作變動。

  2.購入、發(fā)包單位撥入抵作備料款、自制及委托加工完成材料的成本差異,應分別自“器材采購”、“輔助生產”和“委托加工器材”科目轉入本科目,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記入本科目借方;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記入本科目貸方。庫存材料因調整計劃成本所發(fā)生的差額,應自“材料”科目轉入本科目。調整減少計劃成本的數額,記入本科目的借方;調整增加計劃成本的數額,記入本科目的貸方。

  3.領用、發(fā)出或報廢的各種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應自本科目轉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借記“地勘生產”、“間接費用”、“輔助生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藍字登記,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4.發(fā)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可按當月材料成本差異率計算,也可按上月差異率計算。

  計算、分配成本差異的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有變更,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加以說明。

  當月材料成本差異率=(月初結存材料成本差異+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異)÷(月初結存材料計劃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計劃成本)×100%

  上月成本差異率=月初結存材料成本差異÷月初結存材料計劃成本×100%

  5.在庫管材的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的差異,可比照上述材料成本差異核算方法處理。

  6.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各種入庫材料、在庫管材的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貸方核算各種入庫材料、在庫管材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及分攤發(fā)出材料、在庫管材應負擔的成本差異;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各種庫存材料、在庫管材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貸方余額反映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

  7.本科目應按材料、管材進行明細核算。

  第133號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

  2.委托加工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一般包括:

  (1)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實際成本;

 ?。?)支付的加工費用;

 ?。?)支付加工材料、管材往返運雜費。

  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的地勘單位,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材料、管材,應同時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

  3.本科目的借方核算發(fā)送外單位加工的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和發(fā)生的加工費用及往返運雜費;貸方核算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和退回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委托加工但尚未完成或尚未驗收入庫的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以及發(fā)生的運雜費及加工費。

  4.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單位設置明細賬,記錄發(fā)出材料、管材的名稱、數量、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和成本差異),發(fā)生的加工費和運雜費,退回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管材的實際成本等資料。

  第135號科目 產成品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及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庫存的各種產成品(包括回收的礦產品,下同)的實際成本。

  地勘單位及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接受外單位來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為外單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修理完成,驗收入庫后,視同產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制造或修理完成后,直接發(fā)交委托單位的代制品和代修品,可由“輔助生產”、“多種經營生產”科目直接轉入“經營成本——多種經營成本”科目,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經完成生產過程并已驗收入庫以及盤盈的產成品的實際成本;貸方核算售出產成品的實際成本以及轉為待處理財產的盤虧、毀損產成品的實際成本;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產成品的實際成本。

  3.地勘單位自用的產成品,如稅法規(guī)定需要繳納稅金的,應視同產品銷售處理;不需要繳納稅金的,可將其實際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轉入有關科目,不作銷售處理。

  4.本科目應按產成品種類、名稱、規(guī)格和存放地點設置明細賬。

  5.采用賒銷、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銷售產品,并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定銷售收入實現(xiàn)的企業(yè),可增設“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產成品發(fā)出或辦妥賒銷、分期收款銷售合同(手續(xù))后,將賒銷或分期收款的產成品實際成本,從本科目轉入“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收取銷售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多種經營收入”科目,并按當期收回的價款占應收價款總額的比例計算結轉已銷售實現(xiàn)的產成品的銷售成本,借記“經營成本——多種經營成本”科目,貸記“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

  第137號科目 地質成果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取得的用于市場交換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包括使用自籌資金、黃金等專項地質勘查資金貸款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質成果。

  地勘單位報經批準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投資和轉讓,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地勘單位承包社會其他委托單位的各種地質勘查工程,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在地質勘查生產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應先在“地勘生產”科目進行歸集,地質項目完成驗收并將取得的地質成果作為資產入賬時,按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

  對外轉讓自有地質成果,結轉其實際成本時,借記“經營成本——地質成果轉讓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用自有地質成果對外投資時,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xié)議價,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評估確認價值或協(xié)議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

  3.地勘單位報經批準,對外轉讓國家地質成果時,如轉讓收入大于實際成本的,按實現(xiàn)的轉讓收入,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國家基金”科目,按實現(xiàn)的轉讓收入減去實際成本的凈收入,貸記“經營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實現(xiàn)的轉讓收入小于或等于實際成本的,按實際的轉讓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報經批準,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投資時,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xié)議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每項地質成果設置明細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已取得但尚未轉讓和尚未結算的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

  第139號科目 待攤費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一年以內的各項費用,如野外施工前的準備工作費用,一次領用數額較大的工具器具,一次支付數額較大的財產保險費、排污費、技術轉讓費、固定資產租金和修理費,集中發(fā)放的勞動保護用品費,集中購入冬季取暖燃料、爐具等。

  2.地勘單位發(fā)生各項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各項待攤費用分期攤銷時,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照待攤費用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141號科目 長期投資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xiàn)的投資,包括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地質成果投資和其他投資。

  地勘單位以各種方式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多種經營企業(yè)投資,也在本科目核算。

  2.債券投資應按投資時實際取得成本入賬。

  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

  3.本科目應設置以下四個明細科目:

 ?。?)股票投資;

 ?。?)債券投資;

 ?。?)其他投資;

 ?。?)應計利息。

  4.地勘單位進行股票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包括取得成本和經紀人傭金、手續(xù)費等附加費用),借記本科目(股票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如含有已宣告發(fā)放的股利,應按購買股票的實際成本(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扣除已宣告發(fā)放的股利),借記本科目(股票投資),按應收的股利,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發(fā)放的股利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對于收到購買股票時已入賬的應收股利,還應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科目。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應根據接受投資企業(yè)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計算本單位所擁有的權益的增加額,借記本科目(股票投資),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接受投資企業(yè)的所有者權益減少,作相反分錄。分得的股利,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股票投資)。

  5.地勘單位進行債券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含有應計的利息,還應將這部分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

  地勘單位應于會計期間終了時,計算本期應計未收利息,按面值購入的債券應計未收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溢價或折價購入的債券,其溢價或折價應當在債券存續(xù)期間內分期平均分攤,即于各會計期間終了時,按當期應計利息,借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當期應分攤的溢價或折價金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當期應計利息與應分攤的溢價或折價數之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時,按本息合計數,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本金數,貸記本科目(債券投資),按已計利息數,貸記本科目(應計利息),按未計利息數,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6.地勘單位以現(xiàn)金、實物、無形資產等(不包括地質成果)向其他單位或多種經營企業(yè)投資時,應按實際支付的款項或評估確認的價值,借記本科目(其他投資),按實際支付的金額或投出資產的賬面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材料”、“管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評估確認的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投資的,還應按其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

  地勘單位以自有地質成果向其他單位或多種經營企業(yè)投資時,應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xié)議價,借記本科目(其他投資),按賬面價值,貸記“地質成果”科目,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xié)議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

  向其他單位或興辦的多種經營企業(yè)投資分得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收回向其他單位或多種經營企業(yè)的投資,借記“固定資產”、“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投資)和“累計折舊”科目,收回數與賬面數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7.地勘單位報經批準,以國家地質成果向其他單位或多種經營企業(yè)投資時,應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xié)議價,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其他投資),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分得的投資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采用權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收回本金時,按收回數,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賬面數,貸記本科目(其他投資),按收回數與賬面數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國家基金”科目。

  8.地勘單位對外轉讓股票或債券,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投資的賬面金額,貸記本科目(股票投資或債券投資),按應收股利或應計未收利息,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應收股利)或本科目(應計利息),按借貸方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轉讓中發(fā)生的各項附加費用,應抵減轉讓收入。

  9.本科目應按股票、債券種類和被投資單位、多種經營企業(yè)設置明細賬。

  第145號科目 撥付所屬資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撥付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生產資金。

  地勘單位與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之間因購銷或其他業(yè)務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和收付款項等,應在“內部往來”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和“上級撥入資金”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撥出的固定資產,按賬面凈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賬面原值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撥出的流動資產,按賬面價值或實撥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上交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時,作相反分錄。

  3.本科目的核算內容,應與所屬單位使用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核算內容相一致。

  4.本科目應按各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分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51號科目 固定資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地勘單位應按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上級主管機構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2.地勘單位的固定資產應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其入賬原價:

  (1)購入的固定資產,為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買價或售出單位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成本以及繳納的稅金;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為建造過程中實際發(fā)生的全部支出;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為租賃協(xié)議確定的價款,加上支付的運雜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

 ?。?)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為原固定資產賬面原價,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fā)生的變價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受贈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確認的價值,或根據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確定其價值。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為同類固定資產重置完全價值;

 ?。?)因機構調整、變更隸屬關系由其他單位無償調入的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為調出單位的賬面原價;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為原賬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再加上新安裝成本、包裝費、運雜費等作為調入固定資產的原價。

  地勘單位為取得固定資產發(fā)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其他有關費用,以及外幣借款的折合差額,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發(fā)生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此以后發(fā)生的,計入當期損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xù)的固定資產,可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地勘單位購建固定資產交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3.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fā)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賬面價值:

 ?。?)根據國家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5)發(fā)現(xiàn)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4.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單設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長期應付款”等科目。租賃期滿,如合同規(guī)定將設備所有權轉歸地勘單位,應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明細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累計折舊”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借記本科目,按估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凈值,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5.地勘單位因出售、報廢和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應按減少的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投資轉出的固定資產,借記“長期投資”、“累計折舊”科目,貸記本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其凈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6.地勘單位因機構調整、變更隸屬關系,由其他單位無償調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應按調出單位的轉賬數,借記本科目,貸記“累計折舊”、“國家基金”科目。無償調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凈值(即原價減已提折舊,下同)以及發(fā)生的包裝費、運雜費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凈值,貸記“國家基金”科目,按發(fā)生的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發(fā)生的安裝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原價加上新安裝成本以及包裝費等,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在建工程的實際成本,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地勘單位因機構調整、變更隸屬關系,無償調出的固定資產,應按凈值,借記“國家基金”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賬面原價,貸記本科目。

  7.地勘單位應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對固定資產進行明細核算。

  固定資產明細賬可按固定資產類別設戶,按保管、使用單位設專欄,只進行價值核算。固定資產卡片應按單項固定資產設置,按類別和保管、使用單位順序排列保管,并與明細賬保持一致。

  8.臨時租入的固定資產,應另設備查簿進行登記,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55號科目 累計折舊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2.地勘單位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殘值加上預計清理費用。

  4.本科目只進行總分類核算,不進行明細分類核算。需要查明某項固定資產的已提折舊時,可以根據固定資產卡片上所記載的該項固定資產原價、折舊率和實際使用年數等資料進行計算。

  第156號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凈值以及發(fā)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2.出售、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應按固定資產凈值,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yè)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收益”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區(qū)別情況處理:屬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報經批準后,用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固定資產,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其他經營的固定資產,借記“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正常的處理損失,借記“營業(yè)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被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159號科目 在建工程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進行各種固定資產工程,包括自行建造固定資產工程、固定資產改建擴建工程、固定資產修理工程、購入或無償調入需要安裝設備的安裝工程等所發(fā)生的實際支出。

  地勘單位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不在本科目核算。

  地勘單位外購的專門用于各項工程的物資,應在本科目單獨設置“工程物資”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地勘單位購入各項工程使用的材料物資,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各項工程領用材料物資,借記本科目(××工程),貸記本科目(工程物資)、“材料”等科目。

  應負擔的職工工資,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使用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產品,按規(guī)定以售價結算的,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收入”等科目。輔助生產等部門為各項工程提供的水、電、設備安裝、修理和運輸等勞務,應按月根據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輔助生產”等科目。各項工程發(fā)生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

  出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工程,按合同規(guī)定預付的工程款,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與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按應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結轉預付的工程款,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工程借款利息,應區(qū)別情況分別處理:工程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發(fā)生的借款利息,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即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等科目;辦理竣工決算后發(fā)生的借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即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等科目。

  用外幣借款進行的工程,因外幣折合率變動而發(fā)生的匯兌損失,在工程尚未完工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發(fā)生的,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即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等科目;辦理竣工決算后發(fā)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即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幣折合率變動而發(fā)生的匯兌收益,作相反分錄。

  4.地勘單位在建工程在試運轉過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5.各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工程的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6.本科目應按工程項目和工程物資設置明細賬。

  7.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實際成本及購入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

  第161號科目 無形資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各種無形資產的價值。

  2.地勘單位購入或自行開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各種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單位用已入賬的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xié)議價,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本科目,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協(xié)議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

  地勘單位轉讓已入賬的無形資產,按其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多種經營收入”科目;結轉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營成本——多種經營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各種無形資產應按有效使用期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無形資產類別設置明細賬。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

  第171號科目 遞延資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發(fā)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如內部獨立核算多種經營單位籌建期間的開辦費、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和其他待攤費用等。

  2.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各項遞延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各項遞延費用均應分期平均攤銷,其中多種經營單位的開辦費應在開始生產經營以后的一定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固定資產修理支出,應在修理間隔期間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工程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分期平均攤銷;其他遞延費用,應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攤銷時,借記“地勘生產”、“多種經營生產”、“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遞延資產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第181號科目 待處理財產損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

  2.盤盈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材料”、“管材”、“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

  盤虧、毀損的各種材料、管材、庫存產品、固定資產等,借記本科目和“管材攤銷”、“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產成品”、“固定資產”等科目。

  3.各種盤盈、盤虧和毀損的財產物資,按照規(guī)定程序經批準轉銷時,對盤虧、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和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及過失人賠償,即借記“材料”、“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凈損失轉銷:

  流動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固定資產的盤盈,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yè)外收入——固定資產盤盈”科目;

  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的盤虧,借記“營業(yè)外支出——固定資產盤虧”科目,貸記本科目。

  因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發(fā)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凈損失,用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運輸途中發(fā)生的短缺和損耗,屬于合理的損耗,應計入材料、管材的采購成本;能確定由過失人負責的,應自“器材采購”科目轉入“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經批準才能轉銷的損失,先通過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別處理:

  屬于應由供應單位、運輸機構、保險公司或其他過失人負責賠償的損失,借記“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應報經批準后,將扣除殘料價值、過失人和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區(qū)別情況處理:用于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的,借記“國家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其他經營的,借記“營業(yè)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屬于定額內短缺和其他損失,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應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兩個明細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損失;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溢余。

  第201號科目 短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種借款。

  地勘單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種借款,在“長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取得各種短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發(fā)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債權人設置明細賬,并按借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第202號科目 應付票據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對外發(fā)生債務時所開出、承兌的商業(yè)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yè)承兌匯票。

  2.地勘單位開出、承兌匯票或以承兌匯票抵付貨款時,借記“器材采購”、“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銀行承兌匯票的手續(xù)費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銀行支付本息通知時,借記本科目和“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地勘單位應設置“應付票據備查簿”,詳細登記每一應付票據的種類、號數、簽發(fā)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合同交易號、收款人姓名或單位名稱,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額等詳細資料。應付票據到期付清時,應在備查簿內逐筆注銷。

  第203號科目 應付賬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因購買材料、管材和接受勞務供應等而應付給供應單位的款項,以及因分包地質勘查工程應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價款。

  地勘單位按照規(guī)定預付供應單位的購貨定金或部分貨款和預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款、備料款,應先通過“預付賬款”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購入材料、管材發(fā)生的應付賬款,應按全部金額,借記“器材采購”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預付購貨定金或部分貨款的,應同時將預付的定金或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補付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地勘單位采購材料、管材已驗收入庫,但發(fā)票賬單未到,貨款尚未支付的,一般應在月份終了,根據有關憑證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材料”、“管材”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分錄,予以沖回。收到發(fā)票賬單時,借記“器材采購”科目,貸記本科目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單位接受供應單位提供勞務而發(fā)生的應付款項,應根據供應單位的發(fā)票賬單,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地勘單位根據分包單位提出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結算應付的已完工程價款時,借記“地勘生產”科目,貸記本科目。按合同規(guī)定以預付的工程款和備料款抵減應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補付給分包單位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地勘單位開出、承兌商業(yè)匯票抵作應付賬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票據”科目。

  5.本科目應按供應單位和分包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4號科目 預收賬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承包社會地勘工作按照合同規(guī)定預收發(fā)包單位的款項,包括預收的項目款或工程款和備料款,以及按照購銷合同規(guī)定預收購貨單位的購貨款。

  2.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預收的項目款、工程款和備料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發(fā)包單位撥入抵作備料款的材料,借記“器材采購”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與發(fā)包單位結算已完項目或已完工程價款時,從應收項目款、工程款中扣還預收的工程款和備料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3.地勘單位按合同規(guī)定預收的銷貨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結算銷貨款時,應將預收的貨款,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4.本科目應按發(fā)包單位和購貨單位設置明細賬。

  第209號科目 其他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內部往來和其他應交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應付、暫收單位或個人的款項,如應付租入固定資產和包裝物的租金、存入保證金、應付統(tǒng)籌退休金等。

  2.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各項其他應付、暫收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應付和暫收款項的類別和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賬。

  第211號科目 應付工資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按規(guī)定列入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發(fā)給職工個人但按規(guī)定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款項,如醫(yī)藥費、福利補助、退休費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月應付的職工工資,不論是否全部在本月內支付,都應在本月內記入本科目。

  3.地勘單位按照規(guī)定手續(xù)向銀行提取現(xiàn)金,借記“現(xiàn)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xiàn)金”科目。從應付工資中扣還的各種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職工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領取的工資,應由發(fā)放工資的單位及時交回財務會計部門,借記“現(xiàn)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

  月份終了,應將本月應付的工資按職工的工作部門和服務對象進行分配,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及“應付福利費”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按職工類別分設賬頁,按工資的組成內容分設專欄,根據“工資匯總表”進行登記。

  第214號科目 應付福利費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提取的福利費。

  2.地勘單位提取福利費時,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支付的職工醫(yī)藥衛(wèi)生費用、職工困難補助和其他福利費用以及應付的醫(yī)務、福利人員工資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資”、“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福利費結余。

  第221號科目 應交稅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從事社會地勘工作、轉讓自有地質成果和多種經營收入按規(guī)定應交納的各種稅金,如營業(yè)稅、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所得稅、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等。

  地勘單位交納的印花稅以及其他不需預計應交的稅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月份終了,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出當月應交納的各種稅金,應按其不同的列支渠道,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增值稅地勘單位(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包括進口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準予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進項稅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收取的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銷項稅額)。

  地勘單位購入免稅產品,應按買價扣除按規(guī)定比例計算的進項稅額作為購入免稅產品成本,借記“器材采購”等科目,按進項稅額,借記本科目(進項稅額),按實際支付價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單位出口貨物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口退稅)。

  地勘單位發(fā)生的按規(guī)定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如購進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包括國家地勘工作)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等,屬于購進貨物或接受勞務時即能認定為能抵扣的,應計入有關貨物或勞務成本;屬于不能即時直接認定能否抵扣的,可先作為“進項稅額”入賬,如果這部分貨物以后用于按規(guī)定不予抵扣的項目,再將已入賬的進項稅額轉入有關承擔項目成本。

  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還等減免增值稅,除國家規(guī)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外,均應作為“補貼收入”并入地勘單位收益。即征即退的,并入當年收益;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還的,并入實際收到退稅或返還稅款年度的收益。

  月份終了,地勘單位應將當月發(fā)生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即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將本月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即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

 ?。?)消費稅地勘單位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或以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xù)費等,其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以應稅消費品對外投資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其應交納的消費稅,計入有關項目成本,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加工應稅消費品,按規(guī)定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費稅,屬于加工完成后直接用于銷售的,計入該銷售產品成本,對外銷售時,不再計算應交消費稅;屬于加工完成后用于連續(xù)生產消費品的,先按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費稅予以抵扣,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待繼續(xù)加工完成銷售時,再計算應交消費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按規(guī)定代扣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進口應稅消費品應交納的消費稅,計入該項進口消費品成本。出口應稅消費品,屬于直接出口或通過外貿企業(yè)出口的,不計算應交消費稅。屬于委托外貿企業(yè)代理出口的,應計算應交消費稅,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外貿企業(yè)退回消費稅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發(fā)生退關、退貨而補交已退的消費稅時,作相反分錄。

 ?。?)營業(yè)稅地勘單位對外提供勞務應交納的營業(yè)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銷售不動產應交納的營業(yè)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轉讓無形資產應交納的營業(yè)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4)資源稅地勘單位銷售應稅礦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自產自用的應稅礦產品應交的資源稅,借記“多種經營生產”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購進未稅礦產品應代扣代交的資源稅,應計入該礦產品成本,借記“器材采購”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6)城市維護建設稅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所得稅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應交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勘單位當月交納本月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當月交納上月應交未交增值稅時,借記本科目(未交增值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地勘單位交納其他稅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后,應補交的稅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稅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應交稅金的種類設置明細賬,其中增值稅應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明細賬?!皯辉鲋刀悺泵骷氋~應按“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未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設置專欄。

  5.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為應交未交的稅金,借方余額為多交和尚未抵扣的稅金。

  第229號科目 其他應交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除應交稅金以外的其他應上交的款項,如應交上級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教育費附加等。

  2.地勘單位計算應交上級主管機構的節(jié)余與收益,借記“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計算其他應交上級主管機構的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計算應交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教育費附加,借記“管理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上交各項應交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其他應交款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多交的款項;貸方余額,反映應交未交的款項。

  第231號科目 預提費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預先提取但尚未實際支出的各項費用,如預提的租金、保險費、借款利息、修理費用等。

  2.地勘單位預提的各項費用,借記有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實際支出數與已預提數的差額,應計入當期有關成本費用,不得保留余額。實際支出數大于已預提數且數額較大時,可視同待攤費用,分攤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3.本科目應按照費用種類設置明細賬。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待沖轉的各項預提費用;如有借方余額,則反映尚待分攤的實際支出余額。

  第241號科目 長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種借款。如科技三項費用撥款等。

  2.地勘單位借入長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單位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的長期借款,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應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固定資產購建完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決算后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幣折合差額,以及其他長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幣折合差額,應作為當期財務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設置明細賬,并按借款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待歸還的各種長期借款及其已計未付的利息。

  第251號科目 長期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除長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如應付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等。

  2.地勘單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按應支付的融資租賃費,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發(fā)生的安裝調試等費用,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實際發(fā)生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資租賃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應按長期應付款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第261號科目 專項應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國家和上級主管機構撥給地勘單位的各種專項撥款,如科技三項費用撥款等。

  2.地勘單位收到各種專項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按規(guī)定用途支用時,借記“在建工程”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專項撥款項目完成報經批準后,形成固定資產的支出,應轉增地勘發(fā)展基金,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屬于直接核銷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按規(guī)定將專項撥款結余轉增地勘發(fā)展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應按照專項撥款類別設置明細科目。

  第271號科目 住房周轉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從各種來源取得的用于職工住房的資金。包括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經有關部門核定允許在管理費中列支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住房出售的凈收入,上級主管機構下?lián)艿淖》恐苻D金,城市住房基金的撥入,住房周轉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地勘單位取得的住房借款,應在“長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賃保證金、撥入的住房資金、住房周轉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借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借記“應付工資”(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代交部分)和本科目(應由本單位負擔部分),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因住房周轉金不足交納應由本單位負擔的住房公積金,經有關部門核定在管理費列支的住房周轉金,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用住房周轉金發(fā)放職工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借記本科目,貸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用住房周轉金支付住房維修費和管理費以及用于住房改革的其他費用性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計算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

  4.地勘單位購置職工住房產權或使用權,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對屬于應由住房周轉金負擔的部分,還應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對屬于應由公益金負擔的部分,還應借記“公益金”科目,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

  5.地勘單位出售職工住房,應區(qū)別情況處理:

 ?。?)出售職工住房全部產權或部分產權的,應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發(fā)生的凈收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本科目;發(fā)生的凈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2)出售職工住房使用權的,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分得的職工出售或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6.地勘單位應設置“住房基金”備查簿,輔助登記住房基金的來源及其運用情況。“住房基金”備查簿的借方登記用住房基金購置住房、改造住房、交納公積金、歸還住房租賃保證金和住房借款、其他各項支出等,貸方登記提取的住房折舊、公益金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取得的住房周轉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購入住房使用權的攤銷、其他各項收入等?!白》炕稹眰洳椴镜钠谀┵J方余額,反映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

  地勘單位應將已出售部分產權的職工住房的原價、累計折舊,以及職工出售、出租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在備查簿中進行登記。對已出售使用權的住房,應單獨作為一類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7.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住房周轉金的結余。

  第301號科目 國家基金

  1.本科目核算國家以各種方式投入地勘單位的資金。包括國家直接投入的生產資金,由基本建設撥款完成、地質勘探費劃轉等形成的資金。

  地勘單位承擔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取得的各項撥款,應通過“地勘工作撥款”科目核算。

  地勘單位取得的各項專項撥款,應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

  2.國家基金除規(guī)定的增減變動因素外,地勘單位不得自行調整。

  3.地勘單位收到國家和上級主管機構撥入的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用國家基本建設撥款購建完成的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按照購建總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報經批準,按照核定額度由國家預算撥款劃轉資金,或將地勘工作撥款結余劃轉國家基金,借記“其他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因機構調整、撤并等原因,由其他單位無償調入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等科目;向其他單位無償調出資產時,借記本科目和“累計折舊”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等科目。

  地勘單位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而發(fā)生的資產凈損失,報經批準后,按批準的核銷數,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等科目。

  地勘單位報經批準,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投資入賬時,應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xié)議價,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收回本金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地勘單位報經批準,對外轉讓國家地質成果,按規(guī)定轉增國家基金時,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本科目。

  4.地勘單位撥給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使用的資金,興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并具有法人資格的多種經營企業(yè)而投出的資金,應分別通過“撥付所屬資金”、“長期投資”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第305號科目 上級撥入資金

  1.本科目為地勘單位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專用科目。核算收到上級撥給的用于生產經營使用的資金。

  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與上級之間因購銷和其他業(yè)務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和收付款項等,應在“內部往來”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上級撥入的固定資產,應按其凈值入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和本科目;收到上級撥入的流動資產,按轉賬數,借記“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異”、“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交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時,作相反分錄。

  3.本科目的核算內容應與地勘單位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有關核算內容相互一致。

  第311號科目 地勘發(fā)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取得和提取的地勘發(fā)展基金。

  地勘發(fā)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研制開發(fā)、先進設備儀器的引進、技術改造工程、彌補超支與虧損等。

  2.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從當年實現(xiàn)的節(jié)余與收益中提取地勘發(fā)展基金時,借記“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接受捐贈取得的資產,按捐贈單位提供的賬單金額(無賬單的按市價,既無賬單也無市價的,按評估確認價值)加上本單位負擔的各項費用作為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報經批準將專項撥款結余轉作地勘發(fā)展基金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規(guī)定用途支用時,借記“地勘生產”、“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項目完成轉銷時屬于形成固定資產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屬于直接核銷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超支與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地勘發(fā)展基金的結存額。

  第315號科目 公益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提取的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體福利事業(yè)。

  2.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從當年實現(xiàn)的節(jié)余與收益中提取公益金時,借記“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用途支用時,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項目完成轉銷時,屬于形成固定資產的支出,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屬于直接核銷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地勘單位提取的公益金結存余額。

  第321號科目 節(jié)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承擔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本年度預提和實現(xiàn)的節(jié)余總額。發(fā)生的超支數,也在本科目核算。

  2.年度終了,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預提未完地質項目節(jié)余額時,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地質項目完成驗收后,按規(guī)定計算結轉已完地質項目實現(xiàn)的節(jié)余額時(當年完成的地質項目,為該項目實現(xiàn)的全部節(jié)余額;跨年度完成的地質項目,為該項目實現(xiàn)的全部節(jié)余額減去以前年度已經預提的節(jié)余額的差額),借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超支,作相反分錄。

  年度終了,應將本年實現(xiàn)的節(jié)余總額全部轉入“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未分配節(jié)余與收益”科目;如為超支,作相反分錄。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本年本期止實現(xiàn)的節(jié)余總額;借方余額,反映本年本期止發(fā)生的超支額。年終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331號科目 收益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本年度實現(xiàn)的收益(或虧損)總額。

  地勘單位的收益,包括社會地勘工作收益、地質成果轉讓收益、多種經營收益、其他業(yè)務收益、投資收益、營業(yè)外收支凈額等。

  2.地勘單位應于月末將本月或本期實現(xiàn)的各項經營收入、營業(yè)外收入、投資凈收益、補貼收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增加收益等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經營收入”、“營業(yè)外收入”、“投資收益”(凈收益)、“補貼收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增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發(fā)生的經營成本、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營業(yè)外支出、所得稅等,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成本”、“經營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應由經營收入負擔部分)、“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凈損失)、“營業(yè)外支出”、“所得稅”、“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減收益)科目。

  年度終了應將本年實現(xiàn)的收益總額全部轉入“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未分配節(jié)余與收益”科目;如為虧損,作相反分錄。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本年本期止實現(xiàn)的收益總額;借方余額,反映本年本期止發(fā)生的虧損額。年終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341號科目 節(jié)余與收益分配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節(jié)余與收益的分配(或超支與虧損的彌補)。

  2.本科目應設置“地勘發(fā)展基金補虧”、“應交上級”、“提取地勘發(fā)展基金”、“提取公益金”、“提取獎金”、“未分配節(jié)余與收益”等明細科目。

  3.地勘單位用地勘發(fā)展基金彌補虧損時,借記“地勘發(fā)展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計算應交上級的節(jié)余與收益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科目。

  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比例將節(jié)余與收益轉作地勘發(fā)展基金、公益金、獎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發(fā)展基金”、“公益金”、“應付工資”科目。

  年度終了,將全年實現(xiàn)的節(jié)余與收益總額,自“節(jié)余”、“收益”科目轉入本科目(未分配節(jié)余與收益),借記“節(jié)余”、“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虧損,作相反分錄。同時,將本科目所屬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所屬“未分配節(jié)余與收益”明細科目。結轉后,“未分配節(jié)余與收益”明細科目如有借方余額,為未彌補的虧損。

  年度終了,除了“未分配節(jié)余與收益”明細科目外,本科目所屬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年末余額,反映未彌補虧損。

  第401號科目 地勘工作撥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承擔國家預算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撥款。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地方財政預算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撥款和其他撥款。

  2.本科目應設置“以前年度撥款”、“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撥款”、“其他撥款”明細科目。

  3.地勘單位收到各項地勘工作撥款,借記“限額存款”、“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中央預算撥款退回或年終注銷撥款限額時,用紅字借記“限額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下年初建立新賬時,應先將本科目所屬“中央預算撥款”、“地方預算撥款”、“礦產資源補償費撥款”、“其他撥款”等明細科目的上年貸方余額轉入“以前年度撥款”明細科目,再將“已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額與本科目(以前年度撥款)對沖,即借記本科目,貸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其他經費支出”科目。沖銷后,本科目(以前年度撥款)如有貸方余額,為上年度地勘工作撥款結余。

  上年度決算報告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后,如果沖銷數與批準數不一致時,應按批準數進行調整。

 ?。?)批準數大于沖銷數時,應按增加數先補列支出,借記“已完地質項目”、“其他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再補辦沖銷,借記本科目(以前年度撥款),貸記“已完地質項目”、“其他經費支出”科目。

 ?。?)批準數小于沖銷數時,應按減少數先用紅字填制記賬憑證,即借記本科目(以前年度撥款),貸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或“其他經費支出”科目;再將未核銷數轉入“未完地質項目支出”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用藍字填制記賬憑證,即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或“其他經費支出”科目。

  地質項目完成后,按規(guī)定將地勘工作撥款結余退回上級主管機構時,借記本科目(以前年度撥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411號科目 未完地質項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為完成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所發(fā)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從前期收集資料、調查論證、編寫設計、組織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資料、編審地質報告到提交地質成果資料全過程所發(fā)生的成本費用(含應負擔的管理費用)。

  按規(guī)定預提的未完地質項目的節(jié)余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完地質項目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中央項目支出”、“地方項目支出”、“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支出”、“其他項目支出”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3.地勘單位承擔國家地質項目任務所發(fā)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應先通過“地勘生產”、“管理費用”等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將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實際成本和應負擔的管理費用轉入本科目,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管理費用”科目。年終,按規(guī)定預提未完地質項目的節(jié)余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節(jié)余”科目;如發(fā)生超支,作相反分錄。

  4.地質項目完成,經上級主管機構驗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質報告時,借記“已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完成的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成本。

  第412號科目 已完地質項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已經完成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設計任務,經上級主管機構驗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質報告的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的成本。

  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實現(xiàn)的節(jié)余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中央項目支出”、“地方項目支出”、“礦產資源補償費項目支出”、“其他項目支出”等明細科目。

  3.地質項目完成,經上級主管機構驗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質報告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

  地質項目完成后,結轉已完地質項目實現(xiàn)的節(jié)余額(當年完成的地質項目,為該項目實現(xiàn)的全部節(jié)余額;跨年度完成的地質項目,為該項目實現(xiàn)的全部節(jié)余額減去以前年度已預提的節(jié)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節(jié)余”科目。如果發(fā)生結轉超支額時,借記“節(jié)余”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的年末余額,應在下年初建立新賬時,與“地勘工作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對沖,借記“地勘工作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有幾個撥款來源的地質項目,可按實際投資分別沖轉。

  第413號科目 其他經費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發(fā)生構成地勘工作支出但不計入地質項目成本,按規(guī)定應予核銷的各項支出。包括富余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子弟學校經費補貼、環(huán)境保護費、出國人員費用、組撤遷費用、劃轉國家基金以及國家特定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2.本科目應按其他經費支出類別設置明細科目。

  3.發(fā)生上述各項費用性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經批準將地勘工作撥款結余轉作國家基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

  4.本科目的年末余額,應在下年初建立新賬時,與地勘工作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對沖,借記“地勘工作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第501號科目 地勘生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在地質勘查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包括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社會地勘工作、自籌資金地勘工作等。

  2.地質勘查生產費用,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

  地質勘查生產一般應以工作項目(或承包合同項目,下同)為成本費用歸集對象。

  工作項目一般可分為:地形測繪、地質測量、物化探、槽井探、坑探、鉆探、巖礦實驗、油氣測試、其他地質工作、工地建筑。地勘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增設或減設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成本包括從施工準備、野外施工、室內資料整理、現(xiàn)場搬遷到竣工驗收全部施工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制造成本法)。

  成本項目一般可分為:

 ?。?)人工費;

 ?。?)材料費;

 ?。?)其他直接費;

  (4)間接費用。

  成本費用開支范圍按地勘單位財務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3.本科目應按工作項目設置明細科目,按成本項目設置專欄。

  4.地勘單位在地質勘查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屬于直接費用,應直接計入有關工作項目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屬于間接費用,應先在“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工作項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間接費用”科目;由輔助生產部門提供的勞務,應先通過“輔助生產”科目核算,月末,再分配計入有關工作項目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輔助生產”科目。

  5.地勘單位應按月編制“地質項目成本費用分配表”,計算各地質項目的本月成本和累計成本。能夠直接計入地質項目的工作項目成本,直接計入相應地質項目成本;需要在幾個地質項目之間分配的工作項目費用,可采用一定的分配標準(如工作量和平均實際成本等)計算各地質項目應分配的工作項目費用。

  期末,結轉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實際成本時,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已完成驗收的自籌資金地質項目實際成本時,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已完成驗收結算的社會地質項目(或工程)實際成本時,借記“經營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未完社會地勘工作和未完自籌資金地勘工作的實際成本。

  第511號科目 間接費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各生產單位(如分隊、工區(qū)、車間以及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等)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活動而發(fā)生的各項間接費用。

  地勘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fā)生的管理費用,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間接費用包括分隊、工區(qū)、車間及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生產管理人員工資和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季節(jié)性及設備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等。

  3.地勘單位發(fā)生的間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月份終了時,應按一定的分配標準,將當月發(fā)生的間接費用分配計入有關的成本核算對象,借記“地勘生產”、“多種經營生產”、“輔助生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分配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生產單位及費用項目設置明細科目。

  第515號科目 輔助生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非獨立核算的輔助生產部門為地質勘查生產、多種經營生產、在建工程等自制材料和提供勞務(如加工修配、供水供電、運輸搬遷、設備安裝、固井、電算、導航等)所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

  2.輔助生產部門所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成本核算對象一般可按生產的材料和提供勞務的類別確定。

  成本項目一般可分為:

  (1)人工費;

 ?。?)材料費;

 ?。?)其他直接費;

  (4)間接費用。

  3.輔助生產部門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月份終了,按受益對象和分配標準分配輔助生產費用:對外單位提供的部分,借記“經營成本——多種經營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本單位在建工程提供的部分,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對本單位地勘生產、多種經營、管理部門等提供的部分,借記“地勘生產”、“多種經營生產”、“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完工入庫的產成品實際成本,借記“產成品”科目,貸記本科目。輔助生產部門之間相互提供勞務量較大的,可先交互分配。

  4.本科目應按車間、部門和成本核算對象設置明細賬,并按規(guī)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輔助生產部門在產品和未完成勞務的實際成本。

  第521號科目 多種經營生產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除地質勘查工作以外的多種經營活動所發(fā)生的生產費用。包括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多種經營單位進行產品生產和其他生產所發(fā)生的生產費用。

  輔助生產部門對外提供勞務、產品加工、修理、運輸等所發(fā)生的生產費用,應在“輔助生產”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單位及其所屬多種經營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進行歸集。成本核算對象一般可根據生產特點和成本管理要求自行確定。成本開支范圍可比照同類行業(yè)企業(yè)財務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

  成本項目一般應分為:

 ?。?)人工費;

 ?。?)材料費;

 ?。?)其他直接費;

 ?。?)間接費用。

  發(fā)生的各項直接費用,一般應直接計入有關成本核算對象;不能直接計入的,可按一定標準分配計入有關成本核算對象。發(fā)生的間接費用,先通過“間接費用”科目進行歸集,或者在本科目設置“間接費用”明細科目進行歸集,月份終了,再按一定分配標準分配計入有關成本核算對象。

  3.月份終了,應將本月生產完成并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按其實際成本轉入“產成品”科目;已完成的并直接發(fā)交委托單位的代制品、代修品和其他直接結算的項目成本,可直接轉入“經營成本——多種經營成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成本核算對象設置明細賬,按成本項目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5.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額,反映未完多種經營項目、在產品的實際成本。

  第601號科目 經營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承包社會地勘工作和其他各項經營活動所實現(xiàn)的收入,包括社會地勘工作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等。

  地勘單位向發(fā)包單位收取的各種索賠款,按規(guī)定向發(fā)包單位收取的除項目價款以外的按規(guī)定列作營業(yè)收入的各種款項,如施工機構調遷費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單位的經營收入應于實現(xiàn)時及時入賬:

 ?。?)社會地勘工作收入

 ?、賹嵭许椖炕蚝贤瓿珊笠淮谓Y算項目價款辦法的,應于項目完成與發(fā)包單位進行價款結算并取得發(fā)包單位簽證認可后,確認為收入實現(xiàn),實現(xiàn)的收入額為承發(fā)包雙方結算的已完項目價款總額。

 ?、趯嵭蟹制诮Y算、項目或合同完成后清算辦法的,應分期確認項目或合同價款收入的實現(xiàn),即各結算期末終了,與發(fā)包單位進行項目價款結算時,確認為項目或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實現(xiàn),本期實現(xiàn)的收入額,為本期應結算的項目價款金額。

 ?、蹖嵭衅渌Y算方式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與發(fā)包單位結算項目價款時,確認為收入一次或分次實現(xiàn)。本期實現(xiàn)的收入額,為本期應結算的項目價款。

 ?。?)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應在地質成果資料正式移交受讓方,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xiàn)。

 ?。?)多種經營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一般應當在商品、產品已經發(fā)出或者勞務、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者取得了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為收入的實現(xiàn)。

  3.地勘單位實現(xiàn)的各項經營收入和應向發(fā)包單位收取的列作經營收入的款項,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地勘單位按合同有關違約責任條款規(guī)定向發(fā)包單位收取的索賠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4.本科目應按“社會地勘工作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多種經營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設置明細賬。

  第602號科目 經營成本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已辦理價款結算的已完社會地勘工作、已轉讓的自有地質成果、已出售多種經營產品或商品及勞務和其他業(yè)務的實際成本。

  2.已完社會地勘工作的實際成本,應于項目或工程價款收入實現(xiàn)時,轉入本科目:

 ?。?)實行完成后一次結算價款辦法的,按照已結算項目實際成本總額結轉。

 ?。?)實行分期結算、項目完成后清算辦法的,應根據期末結算項目累計成本減上期期末累計成本計算本期應結轉的實際成本。

  3.已轉讓地質成果、已出售多種經營產品和勞務以及其他業(yè)務,應于月末結轉其實際成本。

  4.月份終了,結轉本月已辦理價款結算的已完社會地勘工作、地質成果和已出售產品、勞務及其他業(yè)務的實際成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產成品”、“地質成果”、“多種經營生產”等科目。

  5.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收益”科目,借記“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6.本科目應按“社會地勘工作成本”、“地質成果轉讓成本”、“多種經營成本”、“其他業(yè)務成本”設置明細賬。

  第603號科目 經營費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在從事社會地質勘查工作、轉讓自有地質成果、對外提供勞務和出售產品等經營活動中發(fā)生在經營環(huán)節(jié)的各項費用,包括由地勘單位負擔的運雜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人員工資及福利費、專設銷售機構經費等。

  2.發(fā)生上述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等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費用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604號科目 經營稅金及附加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因取得各項經營收入而應交納的營業(yè)稅金及附加,包括按規(guī)定應交納的營業(yè)稅、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隨同營業(yè)稅一并計算交納的教育費附加等。

  2.月份終了,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由當月經營收入負擔的營業(yè)稅金及教育費附加等,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經營項目(或產品、勞務)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611號科目 管理費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部門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yè)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排污費、綠化費、稅金(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fā)費、無形資產攤銷、遞延資產攤銷、業(yè)務招待費、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損失(減盤盈)、壞賬損失等。

  管理部門經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職工福利費、交通差旅費、辦公費、房租水電費、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及修理費、家具用具費及其他經費。

  2.地勘單位發(fā)生的各項管理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現(xiàn)金”、“銀行存款”、“待攤費用”、“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累計折舊”、“應交稅金”、“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壞賬準備”等科目。

  地勘單位的管理費,應在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與社會地勘工作、自籌資金地勘工作、多種經營之間按照一定標準(如實際成本比例等)進行分配。

  期末,應計入國家預算內地質項目成本的管理費用,借記“未完地質項目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借記“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管理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612號科目 財務費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金融機構手續(xù)費等。

  因購建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籌資費用,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之前,應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不在本科目核算;固定資產購建工程完成并已辦理竣工決算后發(fā)生的長期借款利息支出,應計入本科目。

  2.地勘單位發(fā)生的財務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銀行存款”等科目;發(fā)生的應作沖減財務費用處理的利息收入、匯兌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財務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第621號科目 投資收益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對外投資(包括對多種經營企業(yè)的投資)取得的收益或發(fā)生的損失。

  2.本科目應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股票投資收益;

  (2)債券投資收益;

  (3)其他投資收益。

  3.地勘單位進行股票投資取得的股息和紅利,借記“銀行存款”、“長期投資——股票投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進行債券長期投資應計的利息收入,借記“長期投資——應計利息”科目,貸記本科目。地勘單位溢價或折價購入的債券,在計算每期應計利息時,應將當期攤銷的溢價或折價作為調整債券投資賬面數和當期投資收益數處理。當期入賬的投資收益數為:“應計利息數減溢價攤銷數”或“應計利息數加折價攤銷數”。

  債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短期投資”和本科目。

  地勘單位出售、轉讓股票、債券,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賬面實際成本,貸記“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地勘單位從其他單位和多種經營企業(yè)分得的投資收益(包括地質成果投資收益),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回投資時,收回的投資與投出資金如有差額,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投資的,作增減國家基金處理;用其他資金對外投資的,作增減投資收益處理。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631號科目 補貼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取得的各項補貼收入。如按規(guī)定應作為補貼收入處理的減免增值稅退返款以及其他政策性的補貼收入。

  2.地勘單位發(fā)生補貼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補貼收入類別設置明細賬。

  第641號科目 營業(yè)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取得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如固定資產盤盈、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確實無法支付而應轉作營業(yè)外收入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等。

  2.地勘單位發(fā)生營業(yè)外收入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銀行存款”、“現(xiàn)金”、“固定資產清理”、“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營業(yè)外收入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第642號科目 營業(yè)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及毀損、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非正常停工損失等。

  2.發(fā)生的營業(yè)外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固定資產清理”、“現(xiàn)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3.本科目應按營業(yè)外支出的種類設置明細賬。

  第651號科目 所得稅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從事社會地勘工作、多種經營和其他業(yè)務所取得的經營收益應繳納的所得稅。

  2.地勘單位按規(guī)定計算的應繳所得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實際上繳所得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第661號科目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本科目核算地勘單位發(fā)生的調整以前年度經營損益事項。

  2.本科目借方反映地勘單位調整以前年度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而調整減少本年度收益的數額,即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貸方反映地勘單位調整以前年度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而調整增加本年度收益的數額,即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或貸方余額轉入“收益”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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