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1-17 13:24:48.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及時查處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公民應當遵守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對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制止、檢舉、控告。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婦女權益保障組織,負責協(xié)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婦女聯(lián)合會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協(xié)助國家機關檢查、監(jiān)督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實施,提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建議,教育婦女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提名代表候選人時,婦女代表候選人一般不低于提名人數的25%,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中婦女應當占適當比例。
各級人民政府在換屆時,領導人員候選人中應當有婦女候選人。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積極培養(yǎng)、選拔婦女領導干部。婦女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備婦女領導干部。
在選拔女領導干部時,應當重視婦女聯(lián)合會的推薦意見。
第八條 各類學校和有關單位在錄取新生、授予學位、安排進修、派出留學等方面,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對婦女作出歧視性的規(guī)定。
第九條 各類學校不得拒收工讀學校結業(yè)、解除勞動教養(yǎng)及刑滿釋放符合入學條件的女性青少年入學,并不得附加其他入學條件。
第十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鼓勵、支持婦女參加各種文化、技術學習,保證婦女接受職業(yè)和崗位培訓,對學有專長的,應當充分發(fā)揮她們的作用。
經本部門、本單位批準參加學習的,其學習期間的學費、工資福利等待遇,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接收國家分配的女畢業(yè)生,或者在接收時附加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介紹、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少年、兒童勞動就業(yè)。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用工單位立即退回,并對介紹單位和用工單位分別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處罰后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第十三條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安置就業(yè)時,對符合就業(yè)條件的收容教育結業(yè)、解除勞動教養(yǎng)及刑滿釋放的待業(yè)婦女,應當與其他待業(yè)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四條 企業(yè)在轉換經營機制、實行勞動制度改革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和排斥女職工。
第十五條 各行業(yè)、各單位在評定專業(yè)技術職稱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限制婦女。
任何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解聘或者不聘用女性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男女在分配住房上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在分配住房時,不得作出歧視、限制、排斥女職工的規(guī)定。
任何單位在分配住房時,不得以離婚為由取消女職工的分房資格。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降低基本工資、取消福利待遇、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將其轉為待聘編余人員。
女職工在孕期和法定的產期、哺乳期間,晉職晉級不受影響。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受害女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本省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制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和衛(wèi)生設施,保障女職工的安全和健康。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ê橄偌膊。┑钠詹椋l(fā)現患者,及時給予治療。
有條件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定期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疾病(含乳腺疾?。┑钠詹槠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并完善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制度。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婦女的個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丑化婦女的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
第二十二條 禁止男方在女方提出終止戀愛關系或者拒絕求婚后,以及男方為了達到離婚或者不離婚的目的,對女方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侮辱、誹謗等非法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現代醫(yī)學技術進行胎兒性別預測。需要診斷伴性遺傳性疾病的,必須到縣級以上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保健單位進行檢查。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給予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并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解救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做好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解救工作;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xié)助有關主管部門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五條 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誘使婦女從事色情服務活動。
違反第一款規(guī)定的,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及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對經營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整頓。
第二十六條 禁止任何形式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訂童親;禁止干涉喪偶、離婚婦女的婚姻自由。
第二十七條 男女登記結婚后,根據國家戶籍管理規(guī)定,可以在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選擇落戶地點;農村戶口的婦女與城鎮(zhèn)戶口的男子結婚,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應當允許保留戶口;離婚婦女在符合國家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下,有權在現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戶籍所在地選擇落戶地點。
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享有與當地村民同等的權利。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宅基地,劃分責任田、口糧田,或者安排就工就業(yè),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糾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村民委員會對受害人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男女離婚時,男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后,女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其應得的財產。
離婚、喪偶婦女有權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第二十九條 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女方要求在原住房屋繼續(xù)居住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女方對個人所有房屋的使用。
夫妻居住的房屋屬于男方婚前財產或者男方單位的房屋,離婚后,如女方無房居住的,可以在二年內居住原住房屋;女方居住原住房屋有困難,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解決;女方另行租房居住有經濟困難,男方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三十條 各級婦女組織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提起訴訟。
行為人和受害人所在單位或者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并可以支持被侵害人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對單位和個人的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