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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家稅務局關于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問題的通知

[1988]國土[籍]字第189號

頒布時間:1988-12-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省轄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稅務局,成都、南京市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科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P>

  為做好此項工作,經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共同研究商定:

  1、為做好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要密切合作。

  2、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jù)國家土地管理局[1988]國土籍字100號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權申報工作及地籍調查、權屬審核的步伐,及早向稅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3、各級稅務部門,對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應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測量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尚未組織測量的,以政府部門核發(fā)的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屬資料所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尚未核發(fā)土地使用證書或土地管理部門尚未提供土地權屬資料的,暫以納稅人(土地使用者)所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jù)。今后隨著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發(fā)證和地籍測量工作的進展,再作相應調整。

  4、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用地時,必須及時地對用地單位占地情況進行勘測,測定權屬界線,計算其占地面積,并按登記手續(xù)辦理登記、建檔。把每年幾十萬起審批的用地單位的地籍檔案建立起來,提供稅務部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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