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甜菊糖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657號

頒布時間:1996-11-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甜菊糖出口退稅問題的請示》(閩國稅進[1996]50號)收悉。關于福建省古田縣對外貿(mào)易公司出口甜菊糖是否可以退稅的問題,經(jīng)研究,鑒于甜菊糖是運用高新技術從菊科植物甜葉菊的葉片中提取的一種天然甜味劑,其性質不同于蔗糖的實際情況,同意對出口的甜菊糖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3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法規(guī)〉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的有關法規(guī),依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請你局將甜菊糖核定后的相應商品代碼報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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