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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購進乙醇生產(chǎn)銷售無水乙醇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768號

頒布時間:2006-08-20 09:38:49.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生產(chǎn)銷售無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費稅的請示》(蘇國稅發(fā)[2006]108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j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國稅發(fā)[1993]153號)(以下簡稱注釋),酒精的征收范圍包括用蒸餾法和合成法生產(chǎn)的各種工業(yè)酒精、醫(yī)藥酒精、食用酒精。對于以外購酒精為原料、經(jīng)蒸餾脫水處理后生產(chǎn)的無水乙醇,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應按規(guī)定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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