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失效](2006.10.17)

國稅發(fā)[2002]10號

頒布時間:2002-02-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產生的涉稅問題,現將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該發(fā)票丟失前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tǒng)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fā)票的存根聯(lián)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樣式附后),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如果該發(fā)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tǒng)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出具的丟失發(fā)票的存根聯(lián)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fā)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發(fā)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fā)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執(zhí)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015號)第三條第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稅證明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抄報稅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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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名稱(全稱)│                    │
  │ 銷貨單位 ├────────┼────────────────────┤
  │     │  稅務登記號  │                    │
  ├─────┼─────┬──┴──┬───┬────┬────┬───┤
  │     │ 發(fā)票號碼 │ 貨物名稱 │ 單價 │ 數量 │ 貨款 │ 稅額 │
  │     ├─────┼─────┼───┼────┼────┼───┤
  │丟失防偽稅│     │     │   │    │    │   │
  │控開具的增├─────┼─────┼───┼────┼────┼───┤
  │值稅專用發(fā)│     │     │   │    │    │   │
  │票    ├─────┼─────┼───┼────┼────┼───┤
  │     │     │     │   │    │    │   │
  │     ├─────┼─────┼───┼────┼────┼───┤
  │     │     │     │   │    │    │   │
  ├─────┼─────┴─────┴───┴────┴────┴───┤
  │購貨單位簽│申請開具理由:                      │
  │章    │                      簽章      │
  │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購貨方主管│審批意見:                        │
  │國稅機關簽│                      簽章      │
  │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     │                             │
  │  備注  │                             │
  │     │                             │
  ├─────┼─────────┬───────────────────┤
  │     │ 單位名稱(全稱) │                   │
  │ 購貨單位 ├─────────┼───────────────────┤
  │     │  稅務登記號  │                   │
  └─────┴─────────┴───────────────────┘

  注:本證明單一式三份:第一聯(lián),銷貨單位主管國稅機關留存;第二聯(lián),交銷貨單位;第三聯(lián),購貨單位主管國稅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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