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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廢止]

財稅[2001]72號

頒布時間:2001-0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4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十五”期間對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yè)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稅務部門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生產上述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yè),應單獨核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qū)按ZBB68009—89標準執(zhí)行,南方及其他地區(qū)按ZB B68003—86標準執(zhí)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三、以上企業(yè)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yè)和市縣外貿企業(yè)出口的綜合利用產品,不適用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

序號 產品名稱 序號 產品名稱
1 木竹纖維板 12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13  栲膠
3 細木工板 14 長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僅指從造材截頭及板皮中加工的板 方材)
4 木竹片
5 地板塊
6 木旋制品 15 木,竹珠,木、竹牙簽,小膠合板,灰條子,木雜件,木竹皮、葉、根、鋸末及其綜合利用產品(草酸、鋸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料板,壓刮板
7 水解酒精
8 糠醛
9 糠醛
10 針葉飼料
11 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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