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0]173號

頒布時間:1990-10-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各地反映和要求,關于對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的若干政策和征管問題,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關于應稅憑證的確定

  在貨運業(yè)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yè)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yè)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guī)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guī)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二、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在貨運業(yè)務中,凡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承、托運業(yè)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托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三、關于國內聯運憑證的計稅和繳納

  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四、關于國際貨運憑證的征免稅劃分

  1.由我國運輸企業(yè)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yè)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2.由外國運輸企業(yè)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yè)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3.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五、關于特殊貨運憑證的免稅

  1.軍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3.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六、關于代扣匯總繳納

  1.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2.運費結算憑證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填開或審核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委托憑證填開或審核單位,對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3.在運費結算憑證費別欄目中應增列一項“印花稅”,將應繳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中。

  為了方便代扣匯總繳納,每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納稅額不足0.10元的免稅,超過0.10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稅時,當地稅務機關或代扣單位應在運費結算憑證上,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式樣略)。專用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統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依據本文規(guī)定并參照(89)國稅地字第094號《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

  本規(guī)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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