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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補充通知

財建[2002]150號

頒布時間:2002-06-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管理企業(yè):

  《財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通知》(財建〔2002〕26號)下發(fā)后,有關部門來電、來函詢問有關決算審批的具體事項。經研究,現就有關共性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關于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

  政府性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隨主管部門的部門年度決算一同上報。政府性基金年度財務決算按財政部對各項政府性基金的有關決算編報的規(guī)定和格式編制。

  二、關于中央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1.財政投資包括基本建設預算撥款、財政專項撥款、國債專項資金、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等財政性資金。

  2.中央基本建設項目是指中央國家機關、中央直管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組織的基本建設項目。

  3.中央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的界定(又稱限上項目)。中央經營性項目的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的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為中央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上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guī)定》(財基字〔1998〕4號)報財政部審批。

  中央小型基建項目(又稱限下項目)分類處理:屬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限下項目由項目單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同時將批復抄送財政部備案。

  4.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含應報財政部審批的限下項目,下同)的竣工財務決算報送審批時間。項目竣工后由項目建設單位在2個月內按規(guī)定編報決算,主管部門審核后在1個月內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送財政部門管理司。

  5.國家電力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等單位已經財政部批準其基建財務與生產經營財務合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不再單獨上報,其他單位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均應按規(guī)定上報。

  6.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如已經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請將審計報告隨決算一并上報。

  7.未盡事項,按財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鑒于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正在修訂之中,本通知內容如與修訂后的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有不一致的,以修訂后的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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