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流[2008]50號
頒布時間:2008-06-20 16:32:06.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36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按照執(zhí)行。
一、本市將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啟用新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原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二、由于本市的綜合征管系統(tǒng)有一定的特殊性,消費稅申報系統(tǒng)開發(fā)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影響正常申報的情況下,作為年報申報的《卷煙銷售明細表》,酒及酒精、小汽車和其他應稅消費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況表》等附報資料的申報系統(tǒng)于申報2008年12月份消費稅時啟用,對應的查詢系統(tǒng)于2009年1月1日起啟用。
三、為了方便操作,方便計稅,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對消費稅所有稅目的《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和《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表式和填表說明;《酒及酒精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酒及酒精的《本期準予抵減稅額計算表》及《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表式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后。本市所有相關的消費稅納稅人于2008年7月1日起統(tǒng)一使用修改后的表式進行納稅申報。
四、為了保證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和與其相關的附報資料的一致性,本市申報表錄入順序為先錄入相關附報資料,由附報資料自動生成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相關數(shù)據(jù)。
五、對應納稅額特別大,需要采用預交辦法納稅的企業(yè),2008年7月1日以后在預交消費稅稅款時仍沿用以前預交的辦法,使用原系統(tǒng)中的消費稅預繳申報模塊,但預繳稅款的限繳日期限定為開票日期的后3天。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