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2008]113號
頒布時間:2008-09-12 13:53:39.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地稅稽查局、省局直屬局:
根據(jù)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湘政辦函〔1994〕135號)精神,現(xiàn)將我省資源稅若干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為了平衡稅收負擔,有利平等競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中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磷礦石、雄磺礦石除外),一律征收資源稅,稅額標準統(tǒng)一為0.5元/噸或立方米。
二、經省人民政府授權,自1996年1月1日起,《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納稅人名稱的企業(yè),其開采應稅資源所適用的單位稅額,由省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稅額標準予以審批。根據(jù)我省實際情況,《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文件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包括企業(yè)單位和個人)適用的稅額標準,統(tǒng)一按本通知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個別企業(yè)確需調整等級稅額標準的,經市、州地方稅務局調查核實,上報省地稅局批準后執(zhí)行。
三、在省內跨縣市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單位,其下屬生產(開采)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縣市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生產(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應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
四、為了扶持我省支農等工業(yè)的發(fā)展,對磷礦石、雄磺礦石暫緩征收資源稅。
五、對納稅確有困難的企業(yè),或納稅人在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損失的,可由納稅人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申請,按照稅收減免權限審批減免其資源稅。
六、本通知從2008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附件:納稅人開采資源適用等級稅額表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納稅人開采資源適用等級稅額表
稅目 | 資源等級 | 稅額 | 課稅數(shù)量單位 |
石棉 | 三等 | 1.4元 | 噸 |
鐵礦石 | 六等 | 10元 | 噸 |
銅礦石 | 四等 | 5.5元 | 噸 |
鉛鋅礦石 | 四等 | 13元 | 噸 |
鎢礦石 | 五等 | 7元 | 噸 |
錫礦石 | 五等 | 0.6元 | 噸 |
銻礦石 | 五等 | 0.6元 | 噸 |
鉬礦石 | 四等 | 5元 | 噸 |
鎳礦石 | 五等 | 9元 | 噸 |
巖金礦 | 七等 | 1.5元 | 噸 |
砂金礦 | 五等 | 1.2元 | 50立方米挖出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