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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四川省資源稅代扣代繳及委托代征管理暫行辦法》通知的通知

成地稅函發(fā)[1997]112號

頒布時間:1997-07-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一、代扣代繳范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范圍包括個體和個人出售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單位出售的未稅礦產品部分。

  二、蓋章范圍扣繳義務人收購已稅的礦產品,應在銷售方的完稅憑證上注明收購時間并加蓋“已收購”戳記章。同樣,對扣繳義務人收購未稅的礦產品,也應在代扣代繳資源稅后,在開具的完稅憑證上注明收購時間并加蓋“已收購”戳記章。

  三、戳記章的規(guī)格資源稅戳記章的尺寸統(tǒng)一為長3.5厘米,寬1厘米。戳記章為方章。格式式樣如下:例:雙流縣的資源稅戳記章。

  雙已收購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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