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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跨市、縣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的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

桂地稅發(fā)[1995]9號

頒布時間:1995-01-1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的規(guī)定,經研究,對納稅人跨市、縣開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市、縣的,對其開采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向開采地稅務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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