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島市規(guī)劃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稅發(fā)[2005]105號

頒布時間:2005-06-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島市規(guī)劃局

各地稅分局、各地稅局,各市區(qū)財政局、規(guī)劃局、房屋管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89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的稅款征收問題

  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原由地稅部門委托房地產交易部門代征的,繼續(xù)按現(xiàn)行體制代征;原未建立委托代征關系的,可以建立委托代征關系,也可以由地稅部門直接征收。

  二、我市普通住房標準根據(jù)《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通知》(青政辦發(fā)[2005]24號)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即凡同時符合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為普通住房。其中單套建筑面積以房地產登記部門的登記信息為準,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由規(guī)劃部門提供。

  三、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或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其購買住房的時間自個人購買住房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時間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算起。

  四、各級地稅、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主管部門應根據(jù)上級要求加強部門間的配合協(xié)作,各級地稅、財政部門要主動與國土資源和房產、規(guī)劃、建設等主管部門聯(lián)系,建立房地產行業(yè)管理信息交流制度或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換房地產管理相關信息。

 ?。ㄒ唬┦幸?guī)劃部門將2005年5月31日前已批準的市內四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區(qū)(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市地稅局、市財政局和市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各區(qū)市規(guī)劃部門將各區(qū)市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小區(qū)(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稅局、財政局和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

  2005年6月1日后批準的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下住宅小區(qū)(項目)清單,由兩級規(guī)劃部門于每月10日前按上述渠道提供給地稅局、財政局和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

  (二)2005年6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轉讓住房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各區(qū)市房產主管部門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終了前,將權屬登記的房屋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房屋用途等信息提供給同級地稅、財政部門。

 ?。ㄈ└骷壍囟悺⒇斦块T在房地產稅收征管中發(fā)現(xiàn)的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

  五、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ㄒ唬﹤€人轉讓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二)個人轉讓住房原值難以確定、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計稅價格并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轉讓住房的計稅收入額×核定征收率

 ?。ㄈ┏磭叶悇湛偩忠?guī)定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外,對個人已購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六類住房首次出售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當?shù)貙嶋H確定,并報市地稅局備案。

  (四)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具體征管辦法按《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暫行辦法》(見附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代征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yè)稅,確保調整后的營業(yè)稅政策落實到位;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的,不享受契稅優(yōu)惠政策,不得減免契稅。

  七、本次政策調整是國務院加強房地產行業(yè)管理、穩(wěn)定住房價格系列規(guī)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地稅、財政部門和房產、規(guī)劃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引起高度重視,顧全大局、加強協(xié)作、落實責任,將上級規(guī)定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到位,對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反映。

  附件: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穩(wěn)定住房價格的通知》(青政辦發(fā)[2005]20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通知》(青政辦發(fā)[2005]24號),加強對個人出售住房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出售座落在青島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自有住房,并取得所得的個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應納稅所得額=轉讓住房的收入額-住房原值和合理費用

  合理費用是指本次交易中繳納的營業(yè)稅等相關稅費。

  第四條個人轉讓住房原值難以確定的;因不能提供完整的資料、檔案及其他相關憑據(jù)等原因,使個人出售住房所得難以計算的;隱瞞、虛報房產成交價格或轉讓房產成交價格明顯低于評估或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計稅價格并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所得稅額=轉讓住房的計稅收入額×核定征收率

  第五條除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可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外,對個人已購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等六類住房首次出售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jù)當?shù)貙嶋H確定,并報市地稅局備案。

  第六條為公平稅負,減少稅收流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當?shù)刎斦?、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定期對各區(qū)域住房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調查,以評估確定各區(qū)域樓盤交易最低參考價,并報市地稅局備案。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部門據(jù)此作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計稅價格標準。

  第七條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住房座落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或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委托房地產交易中心等部門代征。代征單位應依法履行代征稅款義務,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

  第八條個人應附報下列資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機構申報納稅。

  1、買賣雙方身份證及其復印件一份;

  2、住房原購買發(fā)票及其復印件一份;

  3、房屋購銷合同及其復印件一份;

  4、房產證及其復印件一份;

  5、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個人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或代征部門提供個人免稅申請、結婚證、戶口簿及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的住房情況記錄,否則不得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十一條各地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地產交易等部門的工作協(xié)調和配合,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房地產交易部門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時,應憑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唯一住房免稅證明予以辦理,否則不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

  第十二條個人出售住房所得未按規(guī)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或提供虛假免稅資料騙取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本暫行辦法由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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