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4]329號
頒布時間:2004-06-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 ([2004]第146號令)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一并依照執(zhí)行。
各局要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做好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貫徹實施工作,及時繳銷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完稅證和納(免)稅標志,進一步做好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
二ОО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已經(jīng)2004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岐山
二ОО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車船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所有人負責繳納稅款。”刪去第三款。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
三、刪去第六條。
四、第八條改為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個人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2月底?!?/P>
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機動車停駛、報廢,納稅人應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停駛證件,一個月內到當?shù)氐胤蕉悇諜C關備案。新購機動車或者機動車復駛、用途變化,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shù)氐胤蕉悇諜C關辦理申報手續(xù)?!?/P>
“納稅人納稅后,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guī)定期限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xù)?!?/P>
六、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shù)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發(fā)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的稅款,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單位代征代繳?!?/P>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P>
七、刪去第十一條。
八、刪去附表《北京市車輛稅額表》中的非機動車部分。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根據(jù)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細則
(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fā)165號文件發(fā)布根據(jù)1991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jù)2004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6號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在本市繳納車船使用稅。國家和本市另有規(guī)定者除外。
車船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由所有人負責繳納稅款。
第三條 納稅人有營業(yè)機構的,在其獨立核算營業(yè)機構所在地納稅;無營業(yè)機構的,在其居住地納稅。
第四條 本市車輛適用稅額,依照附表所列《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五條 除《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者外,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1、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內部使用,不行駛于公共道路的車輛;
2、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
第六條 載貨汽車的凈噸位,不滿半噸(含半噸)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不滿一噸的,按一噸計算。
載貨汽車改裝成乘人汽車或載貨、乘人兼用車輛的,均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車輛種類計算征收。
各種工程車、起重車等特種車輛,按其原來規(guī)定載重量計算征收,無載重量的,可比照同類型載貨汽車計算征收。
第七條 本市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
1、單位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5日和7月1日至7月15日。
2、個人應稅的機動車,全年稅額一次繳納,納稅期限為1月1日至2月底。
第八條 機動車停駛、報廢,納稅人應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停駛證件,一個月內到當?shù)氐胤蕉悇諜C關備案。新購機動車或者機動車復駛、用途變化,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憑證一個月內到當?shù)氐胤蕉悇諜C關辦理申報手續(xù)。
納稅人納稅后,遇有車輛增、減變動,按規(guī)定期限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補手續(xù)。
第九條 納稅單位應將車輛的數(shù)量、種類、用途等情況,按地方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申報登記。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其應納的稅款,自行計算繳納;不具備自核自繳條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發(fā)繳款書,由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應稅機動車的稅款,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單位代征代繳。
其他征收管理方面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1952年1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車輛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附:
類別 | 項 目 | 計稅單位 | 年稅額 | 備注 | |
10座以下 | 每輛 | 200元 | |||
11座至30座 | 每輛 | 250元 | |||
乘人汽車 | 31座以上 | 每輛 | 300元 | ||
二輪 | 每輛 | 60元 | 包括輕便摩托車 | ||
摩托車 | 三輪 | 每輛 | 80元 | ||
機動三輪車 | 每輛 | 80元 | |||
機動車 | 載貨汽車 | 每噸 | 60元 |
1、掛車根據(jù)乘人數(shù)或載重噸數(shù),分別按乘人或載貨汽車稅額的70%計算。
2、拖拉機(包括手扶拖拉機)的掛車按載貨汽車稅額的5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