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關于做好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0]541號

頒布時間:2000-12-1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收入任務的完成,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0]166號《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qū)、縣局要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落實市地稅局與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聯合下發(fā)的《關于加強本市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積極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建立必要的工作規(guī)程、稅源信息資料實時傳遞等相關制度,并報市局備案,確保聯合辦公諸環(huán)節(jié)工作落到實處。

  各區(qū)、縣局車船稅征收窗口和與交管部門聯合辦公的查驗、征收窗口,要嚴格貫徹執(zhí)行車船稅政策法規(guī),認真履行查驗、征收職責,在征收車船使用稅時,要認真查驗車輛完稅憑證等有關資料及車輛行駛本,對于微機網絡中無檔案資料的車輛,要將基礎資料及時錄入微機,確保車船使用稅稅源基礎資料的準確、完整,為數據資料共享打下基礎。

  二、各區(qū)、縣局要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方式廣泛深入開展市政府批復精神和車船使用稅稅法宣傳活動,使之家喻戶曉,爭取社會和納稅人的理解與支持。

  三、周密計劃、合理安排,認真搞好2001年度征收車船使用稅及委托農業(yè)銀行代征私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的征期工作。各區(qū)、縣局要積極主動與本區(qū)、縣內農業(yè)銀行支行進行聯系,協調做好培訓、輔導、各種票證的領發(fā)結報工作,并按規(guī)定時限和要求向市局報送征期稅款入庫分析及工作總結報告。

  四、嚴格執(zhí)行車船稅的各項政策法規(guī),對農用三輪機動車、四輪機動車按車輛載貨的凈噸位每噸每年60元征收,一噸以下、半噸以上的按一噸計算,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農用雙排座機動車按客貨兩用汽車征收車船使用稅。

  五、對單位未依法繳納車船使用稅或未依法辦理機動車免稅手續(xù)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個人擁有的機動車未按納稅期限申報納稅的,除補交正稅以外,對逾期繳納稅款的機動車輛按每季度50元進行罰款,即在逾期一個季度以內的處以50元罰款,每超過一個季度的加罰50元。

  執(zhí)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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