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1995]25號
頒布時間:1995-06-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直屬第五分局、各區(qū)、縣稅務(分)局、浦東新區(qū)財稅局:
當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一些企業(yè)單位所在地與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不在同一地區(qū)的,其征收矛盾更為突出,為此,對有關征收規(guī)定重申如下:根據“三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三稅”均由房產、土地、車船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而不是以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具體征收管理的辦法是:(一)納稅單位的總機構不在本市的,其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不論是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三稅”。(二)納稅單位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在本市范圍內跨地區(qū)設置的,如分支機構是獨立核算的,應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分別征收“三稅”,如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則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集中征收“三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