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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已稅車輛發(fā)動機、底盤更換后征收車輛購置稅問題的通知

云國稅發(fā)[2001]128號

頒布時間:2001-05-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1]2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各地后,有關部門和地區(qū)反映《通知》第一條第三款:“對已經繳納車購稅并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其發(fā)動機或底盤發(fā)生更換的,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钡囊?guī)定不盡合理,增加了納稅人負擔,要求予以解決。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對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辦理了登記注冊手續(xù)的車輛,發(fā)動機和底盤同時發(fā)生更換的,其最底計稅價格才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請遵照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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