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稅函[2005]12號
頒布時間:2005-01-19 14:29:07.000 發(fā)文單位:沈陽地方稅務局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xiàn)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地稅函[2004]372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執(zhí)行。
一、采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或從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網址:www.sydsj.com)并填寫《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單》,上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后即可實行匯總繳納印花稅。
二、《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單》(式樣附后)由市局統(tǒng)一印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稅人填寫。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納稅人情況登記簿》(式樣附后),在收到納稅人的告知單后,應及時登記并進行歸檔。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重點核查納稅人匯總繳納的應稅憑證的同時,也應加強對納稅人非匯總繳納的印花稅應稅憑證的檢查。
二ΟΟ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