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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地方稅務局轉發(fā)省地稅局所轉發(fā)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

沈地稅函[2005]12號

頒布時間:2005-01-19 14:29:07.000 發(fā)文單位:沈陽地方稅務局

稽查局,各分局、縣(市)局:

    現(xiàn)將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印花稅按期匯總繳納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地稅函[2004]372號)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執(zhí)行。

    一、采取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或從沈陽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網址:www.sydsj.com)并填寫《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單》,上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后即可實行匯總繳納印花稅。

    二、《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單》(式樣附后)由市局統(tǒng)一印制,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稅人填寫。

    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納稅人情況登記簿》(式樣附后),在收到納稅人的告知單后,應及時登記并進行歸檔。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重點核查納稅人匯總繳納的應稅憑證的同時,也應加強對納稅人非匯總繳納的印花稅應稅憑證的檢查。

    二ΟΟ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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