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印花稅票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云稅計字[1988]80號

頒布時間:1988-09-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云南省稅務局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88)財稅字第224號及國家稅務局(88)國稅計字第045號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局擬定了《印花稅票管理暫行規(guī)定》現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可及時向省局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充實、完善。

  附件:云南省印花稅票管理暫行規(guī)定

  印花稅票是具有固定面值的有價證券,為了嚴密管理,特作如下暫行規(guī)定。

  一、印花稅票的印制印花稅票的設計印制工作由國家稅務局統(tǒng)一負責,各地無權自行印制。若發(fā)現偽票,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二、印花稅票的發(fā)送和領用

  1.各地、州、市稅務局應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分別按稅票面值向省稅務局編報下年度的印花稅票用量計劃,省稅務局于十月底以前匯總上報國家稅務局。

  2.各級稅務局收到上級稅務局發(fā)送來的印花稅票時,必須嚴密交接手續(xù),堅持二人領發(fā)。首先認真按包查點、核對、然后認真按張(或枚)查點。查點方法按省稅務局1988年9月3日傳真電報《關于抓緊做好印花稅票管理準備工作的通知》中有關事項辦理。查點核對無誤后,將“票證支付書”回執(zhí)聯加蓋公章退回發(fā)證單位。

  印花稅票嚴禁以包裹郵寄或委托他人領取或發(fā)送。各級稅務機關要合理掌握領用數量,以保證印花稅征收工作的進行。

  3.發(fā)售印花稅票的稅務干部向基層稅務部門領取印花稅票時,應有領導在場,當面拆包清點交接,并用“票證結報手冊”登記,互相簽章負責,同時填開“票證支付書”備底存查及作為記帳依據。

  三、印花稅票的保管印花稅票是有價證券,各級稅務機關應視同現金加以管理。印花稅票的保管要絕對安全。各地要結合實際做到“四?!薄ⅰ傲馈?、“七不準”。四專即:專人保管,專庫或專用保險箱、柜存放,專袋攜帶;六防即:防火、防水、防霉、防蛀、防鼠、防盜;七不準即:(1)庫房內不準無關人員隨意進出;(2)專用箱、柜鑰匙不準交別人代管;(3)無專人領票、不準捎帶、發(fā)放;(4)非因稅收專業(yè)工作,不準帶票外出;(5)管票人員未辦移交手續(xù)或手續(xù)不清,不準調離;(6)發(fā)售印花稅票的人員,票款未結報清楚,不準調換;(7)廢票,丟失票未辦好審批手續(xù),不準核銷。

  四、印花稅票的銷售結報基層稅務機關自銷印花稅票,應建立“印花稅票銷售日記帳”(可用三欄式現金日記帳代用),按日結算,原則上應按日繳庫?;鶎佣悇諜C關的領導應經常對自銷情況和稅款入庫情況進行檢查。

  五、印花稅票的廢票繳銷各級稅務機關如發(fā)現印制質量不合格的稅票,應清點登記,妥善保管,集中向省稅務局退送,經清點核實后由省局批準核銷。并開具單據。經退、收雙方共同簽章,作為核銷憑證,廢票由省稅局集中銷毀,并向國家稅務局報告。

  六、印花稅票的損失處理對印花稅票的損失短少等問題,各級稅務機關都應查明原因,問題較大的,還應逐級報告省稅務局和有關部門。由于人為責任造成的稅票丟失,原則上應照價賠償;非人為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及時逐級報省稅務局核查處理,同時報送有關附件材料,即(1)當事人對丟失情況的說明和檢查;(2)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證明;(3)縣或地、州、市稅務局的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等。

  七、印花稅票的盤庫核帳各級稅務機關結存的印花稅票,每月至少要進行一次盤點和查庫,嚴格制度,保證庫票和帳面的數字一致。如發(fā)現有帳實不符的情況,應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查處。

  八、印花稅票的帳表各級稅務機關都必須建立“印花稅票分戶、分類帳”,基層稅務機關還要建立“票證結報手冊”,及時、全面地記載和核算各種面額印花稅票的領、發(fā)、銷、存及損失等情況。各地、州、市稅務局必須按月向省局報送“印花稅票用存月報表”,報送時間為月終后十日前報出(縣稅務局報送時間由各地自行規(guī)定)。省稅務局按月匯總上報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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