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稅發(fā)[1999]198號
頒布時間:1999-12-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
自地稅機構組建以來,各級地稅部門在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998年全省印花稅收入為7724萬元,比1994年剛分家時4237萬元,增加了3487萬元。但是,由于印花稅暫行條 例是1988年制定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印花稅的有些政策的征管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稅收的需要,特別是當前還存在著管理偏松,偷逃稅現象比較嚴重的問題,使印花稅很難征管到位。國家稅務總局目前也在研究印花稅改革問題。在國家對印花稅暫行條 例沒有修訂前,為進一步加強印花稅的征收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印花稅征管工作的領導。從目前征管的情況看,盡管印花稅數額較小,但從稅源看,還是有一定的潛力的。因此,各級地稅部門要進一步端正思想,克服“重大輕小”的思想和畏難情緒,加強組織領導,把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擺上日程。
二、加強印花稅稅收政策的宣傳和學習。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等多種工具廣泛地開展宣傳。要使印花稅的宣傳工作與日常征收相結合,與稽查工作相結合。鑒于印花稅稅目較多,稅率繁雜,不易掌握等特點,各地要組織有關同志認真學習印花稅稅收政策,及時掌握有關政策,貫徹執(zhí)行好各項政策。
三、規(guī)范合同的管理,建立應稅合同登記制度。各地要采取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辦法,使企業(yè)逐步建立起應稅合同登記制度。當前首先應對財務制度健全的企業(yè),由財務部門將分散在企業(yè)各部門的應稅憑證進行歸類登記,建立應稅憑證登記簿。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應稅合同的征管力度。地稅機關對能及時、完整準確提供應稅合同的納稅人,應按合同記載的金額據實征收印花稅,對不能如實地進行自核自繳及不能準確提供納稅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fā)[1998]125號文件的有關精神,可采取核定辦法征收。各地要在調查測算的基礎上,征求相關企業(y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制訂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征收比例。對匯總繳納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納稅申報的辦法。
五、加強對印花稅的檢查、深化稽查。由于印花稅涉及面廣,容易存在死角,各地應高度重視印花稅的檢查工作。在日常檢查和稽查工作中把印花稅的檢查也應做為檢查的重點,加強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售戶的檢查,特別是印花稅票的粘貼和劃銷以及應稅合同的檢查。
六、加強部門配合,切實做好印花稅代售、代扣代繳工作。一是各地地稅部門要主動與工商局、土地局、專利局、公證處、房產、鐵路、保險、倉儲等部門聯系,爭取他們的支持,盡快建立起印花稅代售、代扣匯繳網絡,從源泉上加以控管。二是要建立起印花稅代售、代扣匯繳工作制度,實行制度化管理。三是要加強印花稅代售點和匯繳單位的檢查輔導工作,發(fā)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