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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金融單位代保管有價證券的憑證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地稅二[1994]20號

頒布時間:1994-11-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分局,開發(fā)區(qū)地方稅務分局:

  最近部分稅務分局詢問金融部門代保管有價證券憑證如何貼花。經(jīng)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xiàn)明確如下:

  關于金融單位代保管的有價證券所開立的代保管有價證券憑證,保管方與被保管方應按倉儲保管合同計稅貼花,以收取的保管費用為計稅依據(j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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