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地[1993]84號
頒布時間:1993-07-0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最近,有的區(qū)稅務分局反映,本市一些區(qū)在搞地塊開發(fā)中書立的《動拆遷部分市政設施配套承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稅?,F(xiàn)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市局曾以滬稅地(92)33號文第五條規(guī)定:“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對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稅,但對拆除舊建筑、拆船和爆破工程等承包合同,可不征收印花稅”。因此,對《動拆遷及部分市政設施配套承包合同》中的動拆遷承包項目可不貼花。但對其合同里記載的市政配套工程則屬于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范圍,應按市政設施配套工程承包總金額依萬分之三稅率計稅貼花。如合同中只以動拆遷費用總包而分不出市政設施配套工程費金額的,則應以合同的總包金額計稅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