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地[2004]489號
頒布時間:2004-10-1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批復的通知》(國稅函[2004]103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政策和執(zhí)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4]16號)第一條第(六)項規(guī)定同時廢止。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036號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稅[2004]21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