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4]116號
頒布時間:2004-09-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財政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1036號
河南省財政廳:你廳《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豫財農(nóng)稅〔2004〕21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jù)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