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1992]100號
頒布時間:1992-0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了加強國家對危房改造投資的宏觀調控管理,對經(jīng)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鑒定的危房改造投資征收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的問題,經(jīng)與國家計委商量,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危房拆除原地重建的投資、經(jīng)當?shù)赜嬑ㄓ嫿?jīng)委)會同稅務機關查核批準后,可扣除原建筑面積的恢復性投資,僅對其擴大面積部分的投資,按規(guī)定適用稅率計稅。
二、危房改造項目的產業(yè)屬性屬于國家嚴格限制、或以危房改造為名摘易地建設的,應按投資全額和規(guī)定適用稅率計稅。
三、有關單位在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危房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當?shù)赜嬑ㄓ嫿?jīng)委)、稅務機關。在危房鑒定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派員參與和了解掌握有關情況,并簽署意見。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下達危房鑒定書時,應抄送當?shù)赜嬑ㄓ嫿?jīng)委)、稅務機關。
五、危房改造單位在危房改造動工前,憑有關計劃和危房鑒定文件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xù)。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對危房改造征稅和管理的具體規(guī)定。并報國家稅務局和國家計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