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稅函[2002]20號
頒布時間:2002-05-1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湖南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取消屠宰稅的通知》(湘財稅[2002]18號)文件精神,對于取消后的屠宰稅票,各級地稅機關應嚴格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和《稅收票證管理細則》有關規(guī)定于6月30日以前進行清理、銷毀。各市州局負責本級庫存票證的銷毀工作;縣級局對已發(fā)出的票證要全面清理收回,造冊登記統(tǒng)一銷毀,并將銷毀的情況報上級局備查。同時,要做好銷毀后的票證賬務處理和報表的編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