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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贖回

2002-4-9 11:36  【 】【打印】【我要糾錯
    有時在債券發(fā)行合同中規(guī)定,舉債公司有權于一定期間,按一定價格提前購回發(fā)行在外的債券。公司行使公司債券的贖回權,按一定價格提前償還利率的債券,從而減輕利息負擔。為了彌補提前贖回對債權人的損害,贖回價格通常高于債券面值或賬面價值,即為贖回損失。如果贖回價格低于債券的賬面價值,則為贖回利益。贖回利益或損失應列為營業(yè)外收入或支出。為了正確計算債券贖回損益,必須計算并調整自上個付息日至贖回日的應計利息及溢價、折價攤銷額,注銷贖回的債券以及 相關的溢價、折價賬面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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