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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怎么辦

2009-3-17 16:31  【 】【打印】【我要糾錯

  時間規(guī)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nèi),書面報告市地稅登記機關,并在報刊上作遺失聲明。

  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一式三聯(lián),并加蓋公章或簽章;

  2.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其他核準執(zhí)業(yè)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1份或刊登發(fā)票及復印件1份。

  適用表格

  《<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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