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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壞帳?

2004-1-15 11:7  【 】【打印】【我要糾錯
    問:我公司正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其中有一筆40萬元的應收帳款掛帳3年以上,經多次催繳,仍未收回,為保證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今年準備請中介機構驗證,核銷此筆款項。但是,該事項在公司內部財務人員中產生不同意見,我公司財務主管認為,壞帳損失超過3年以上,還需要在債務人已申請破產并在工商局辦理注銷手續(xù)后,才能作為壞帳損失。因我公司的債務人不知去向,也未辦理注銷,所以不能申報該項應收款為壞帳。如此認定壞帳對嗎?

  答:這種確認壞帳的觀點不對。根據《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fā)[2000]84號)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帳款,應作為壞帳處理: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2、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帳款;

  3、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以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公司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4、債務人與其為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帳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帳款;

  6、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帳款。

  所以,你公司財務主管的理解是錯誤的,應該嚴格按照國稅發(fā)[2000]84號文件的要求確認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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