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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與解決思路

2010-09-24 17:05 來源:譚佩昱

  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歷來是各國審計研究的重點,它不僅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生存與發(fā)展,還會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秩序。

  一、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yè)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責任。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主要是指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和經營失敗,審計人員未查出,給他人造成損失,可能遭到有關方面的控告。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所謂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所謂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所謂違法行為,是指賄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違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規(guī)定等行為。對于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被審計單位理應負直接的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則只能負審計責任。經營風險是指企業(yè)由于經濟或經營條件,而可能出現(xiàn)的經營失敗,比如經濟蕭條、決策失誤或同行之間意想不到的競爭等,而無力歸還借款或達到投資人期望的收益。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由于沒有遵守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而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出現(xiàn)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審計機構和人員方面的原因

  如果不是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原因,給被審計單位或第三者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將不負法律責任。但是,也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因違約、過失和欺詐等行為惹來官司。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審計人員應負違約責任。所謂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具有的合理的謹慎。評價審計人員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審計人員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通常將過失按其程度不同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普通過失(也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yè)上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對注冊會計師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yè)準則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審計項目的要求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審計證據(jù)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yè)道德謹慎都不保持,對業(yè)務或事務不加考慮,滿不在乎。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yè)準則或沒有按專業(yè)準則的主要要求執(zhí)行審計。欺詐又稱審計人員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qū)別之一。對于注冊會計師而言,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特別是近年來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一詞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和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從而進一步加強了注冊會計師的責任程度。

  3.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信任度和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注冊會計師隊伍與業(yè)務范圍的擴展壯大和社會公眾對審計報告的關注日益提高,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甚至提出了許多不盡合理的要求。各方面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經營破產可能性、違反法律行為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報告的合法性審計目標和專門審計的合規(guī)性目標、一般目的審計和特殊目的審計的區(qū)別。一旦審計結論與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蒙受了損失,總是希望從其它方面來彌補,而不管錯在哪方。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審計方法和審計抽樣技術的制約,要求注冊會計師發(fā)現(xiàn)所有的舞弊是不現(xiàn)實的。

  4.經濟因素

  隨著近年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yè)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沒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會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落人他們的圈套。更有甚者,少數(shù)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yè)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

  5.技術因素

  制度基礎審計的內在局限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素。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之上的,獨立審計準則強調的也是制度基礎審計模式,著眼點在內部控制的研究評價,并不將降低和控制審計風險貫穿于審計的全過程。但事實上,我們現(xiàn)時的審計環(huán)境比國外復雜得多,隱藏著很大的職業(yè)風險。而目前,國際會計公司普遍已采用了風險基礎審計模式,它立足于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tǒng)的分析和評價,使審計人員關注審計風險的每個環(huán)節(jié)而主動控制風險。

  6.環(huán)境因素

  我國現(xiàn)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guī)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huán)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huán)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jiān)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局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shù)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yè)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會計記錄的質量較低等等諸多問題。法人治理結構的不當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關系嚴重失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這些都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和法律責任。

  7.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滯后于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會計環(huán)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墒牵@方面的規(guī)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目前,我國的許多重要經濟法律法規(guī),如《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但其中涉及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內容較多,涉及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比較缺乏。民事責任是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

  8.監(jiān)管因素

  從監(jiān)管方面來說,不論是對上市公司還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jiān)管都不得力。中國證監(jiān)會在監(jiān)管理念方面,重審批、輕監(jiān)管。2000年年報中,有175家公司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報告,證監(jiān)會僅對部分上市公司進行了調查、了解、懲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的監(jiān)督力度也不夠,體系與手段都不到位。監(jiān)管體系薄弱,監(jiān)管手段不成熟,監(jiān)管人員嚴重不足,忽視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和監(jiān)督以及應有的保護,也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二、解決思路

  1.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

  現(xiàn)在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均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機。僅表面上看這場危機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引趕的,而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債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是規(guī)范證券市場的根本所在也是限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僅根本處著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一味地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讓注冊會計師承擔與其職業(yè)或與其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不相稱的岡險,會大大挫傷整個行業(yè)的信心,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2.將參加職業(yè)責任保險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義務

  職業(yè)責任保險又稱為專家責任保險,其保險標配是專家對其當事人或相關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目前已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開設了“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隨著責任保險在全國的推廣,參保應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繼設立職業(yè)風險基金后又一種規(guī)避風險的舉措。

  3.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是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手段和技術方法的質量標準,在西方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發(fā)展過程中,它逐漸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jù)。然而,我國的司法人員在審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件時,主要還是依據(jù)一般的法律,對審計準則考慮較少。

  我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國家財政部發(fā)布的,具有相當高的權威性和官方效力。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去做,出具了虛假的審計報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并不是一種擔保,現(xiàn)有的專業(yè)標準只不過是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基礎上制定出的一種較為科學、合理的程序,并非絕對保證。對于那些內外勾結、精心偽造的舞弊,注冊會計師是無能為力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該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的依據(jù)。

  4.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yè)鑒定委員會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政處罰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處理日常工作);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裁定和實施權歸屬于人民法院。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fā)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yè)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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