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08 09:40 來源:苗愛紅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fā)布了修訂后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試行,隨后又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指南》。在新的準則和準則指南中投資部分的內容變化較大,取消了原來的“短期投資”科目,新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取消了原來的“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新增加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兩個科目在核算內容上有相同之處,但在會計處理方法上卻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內容
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企業(yè)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yè)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該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企業(yè)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劃分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資、債券投資等金融資產。該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以“成本”、“利息調整”、“應計利息”、“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從核算內容上看,兩者的核算內容都包括債券投資、股票投資等內容。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因核算的是以交易為目的所持有的投資,還包括基金投資。從明細賬的設置上看,交易性金融資產由于是以交易
為目的,短期持有,因此沒有設置債券投資的“利息調整”、“應計利息”明細科目。
二、取得兩種金融資產時的會計處理
企業(yè)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按發(fā)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1:2007年6月5日,甲公司以500萬元購入乙公司股票60萬股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20萬元,另支付手續(xù)費10萬元。則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480
應收股利 20
投資收益 10
貸:銀行存款 510
企業(yè)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借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yè)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為債券投資的,應按債券的面值,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按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
例2:以例1資料為例,若購入的資產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則編制會計分錄為: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490
應收股利 20
貸:銀行存款 510
兩者對比可以看到,對交易費用的處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作為投資收益的減項,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作為資產成本的一部分。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以交易為目的短期持有,故該交易費用作為未來實現(xiàn)的投資收益的減項;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持有目的不明或持有期較長,因此交易費用作為購入金融資產成本的構成部分。
三、兩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的會計處理
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發(fā)生變動時,兩者的處理也不相同。在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例3:以例1資料為例,2007年9月30日該股票市價為7.5元。(甲公司每季度末提供財務報表)
1.若該金融資產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則會計處理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
2.若該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會計處理為: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其公允價值的變動直接體現(xiàn)為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先計入資本公積,待金融資產出售時,再轉化為投資收益。這一處理的差異,也與兩種金融資產的性質及持有目的有關。
四、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交易性金融資產由于持有期限短,期末若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則直接沖減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確定發(fā)生減值的,則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例4:以例1資料為例,至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該金融資產,期末每股市價為7元。
1.若該金融資產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則會計處理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
2.若該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有客觀證據(jù)證明該資產確已發(fā)生減值,則會計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7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
從上例可知,交易性金融資產期末公允價下降,一方面調整金融資產的價值,一方面將減少的價值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期末確定發(fā)生減值的,則需確認減值損失。并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轉出,按確認減值損失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的差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五、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從“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轉出;按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其賬面余額及轉出的資本公積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例5:接上述例1—例3,若該金融資產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在11月10日該金融資產對外出售,售價550萬元,款項已收到并已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550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480
投資收益 7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0
例6:接上述例1—例3,若該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2007年12月31日沒有發(fā)生減值。2008年2月20日該金融資產對外出售,售價550萬元,款項已收到并已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 55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490
投資收益 6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
從取得到出售的全部過程來看,若該金融資產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則投資活動中的總收益為:70-10=60(萬元);若該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投資活動中的總收益為:60萬元?偼顿Y收益相同,但取得、持有期間、出售等各環(huán)節(jié)的會計處理卻有差異。
以上只是對新準則下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差異做簡單分析,兩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差異主要與資產本身的特點及持有該資產的目的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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