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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做到“五慎”

來源: 編輯: 2005/05/14 14:05:0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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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五慎”,是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評價還要附帶限制性語言,這樣才能使得審計評價具有客觀、公正性。否則,審計評價言之無物、言之無據、言之欠妥,它不僅會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還加大了審計風險。這種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誤拒風險,就是就將不屬于領導人的問題而認定是其問題;二是誤受風險,就是領導人有問題沒有審出來,而做出了肯定的評價,這兩種風險都可能給審計帶來損害,值得我們警惕。根據審計實踐,我們感到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當做到 “五個慎重”:

  慎重評價領導人接手后的單位資產增值情況。目前,對領導人接手后的單位資產增值審計存在著就審計論審計的情況,就是不問數據成因,機械、簡單看到資產數字增加,就評價為“某某領導在任期內資產大幅增值”,不能歷史的、客觀的、從合法性角度做出正確的評價:一是對接任前已經存在、接任后國家逐步規(guī)范將原先沒有估價登記的房屋、地價、車輛、辦公設施等登記入賬增加的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未能剔除,而這種增值比重較大;二是對主管部門存在攤派性質的、將二級單位或者下級單位出賣土地、房屋獲得的收益通過收取管理費的形式購買小車、土地等引起的增值缺乏必要的說明;三是對執(zhí)法執(zhí)紀部門通過“三亂”等違法手段獲得收益增加的資產進行肯定評價,導致了審計查出的問題與審計評價前后矛盾,客觀上起到了保護錯誤行政行為的作用。因此,應當就資產增加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肯定語義、批判語義或中性語義予以評價。

  慎重評價領導人的廉政情況。當前,審計按照法定權限,對涉及領導人個人廉潔情況的審計,只能通過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賬面對工資性收入、電話費用補貼、小車補貼、繳納個人所得稅等情況進行檢查。那么,審計就不能僅就賬面檢查結果,就得出“某某領導人清正廉潔”的結論,這是不全面的、至少是不合適的。這主要是出于三個原因:一是審計部門依法僅僅檢查了單位財務賬面上與領導人有關事項,無法涉及賬外事項;二是審計受到時間、空間、條件的限制,審計范圍可能不足,如審計某部門,就領導人在所在單位的賬面上沒有發(fā)現問題,就做出了肯定結論,但是,不久該部門的下屬公司出現問題,牽出該領導人在公司違規(guī)報銷4000多元發(fā)票的問題,造成審計被動;三是沒有考慮到可能因審計深度廣度不夠、缺乏與群眾座談、外調程序不足、有問題而沒有掌握、與紀檢部門掌握的情況相悖等因素,不加限制的提出全面、肯定評價的就有風險。因此,對領導人個人廉潔評價,應當說明審計的范圍、資料的限制等原因。

  慎重評價領導人的管理責任。按照組織分工原則,所謂管理責任就是領導分管職權范圍內的工作責任。有的領導人不直接分管財務工作,而是副手分管,有些具體問題甚至不知情,如果簡單地將被審計單位的財政違法行為統統歸結為領導人的管理責任就有失偏頗。在這種情況下,審計評價應當區(qū)別對待:在主要領導人確實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會計法》的規(guī)定,評價為“負有領導責任”;在領導人直接授意下的,評價為“負有直接責任”;在集體決策下的,評價為“負有管理責任。因此,評價領導人管理責任時,要分清現實責任狀態(tài),區(qū)別情況予以評價。

  慎重評價領導人的直接責任。直接責任關乎問責制度的責任追究,而組織人事部門又十分看重審計評價中的直接責任。但是,在評價領導人直接責任時存在著幾個問題:一是對領導人分管工作的職權范圍不清楚,將出現的問題統統歸結為領導人的直接責任,容易造成“張冠李戴”,而使領導人難以所接受;二是對直接責任的有關事實調查、取證不足,使得一些需要追究直接責任的問題,因證據不足、或者證據不力而無法追究其直接責任。因此,評價直接責任我們一方面要慎之又慎,另一方面,我們還要突出主要精力把涉及領導人直接責任的重大問題盡力查清,做到“鐵板訂釘”不可撼動。

  慎重評價被審計單位以及領導人的成績。當前,關于評價成績存在著三個突出問題:即,“人情”評價、“超職權范圍”評價以及“空洞”評價。如“某某領導人親自抓經濟發(fā)展、工作措施得力”、“某某領導人在抓計劃生育方面成績突出”、“遵守財經法紀意識濃厚、防止了財政違法行為的發(fā)生”等等,這些工作總結性的評價已為審計人員所習慣,但對審計工作是有百害而無一利。使得審計報告缺乏嚴肅性,容易造成審計超職權范圍,甚至可能把審計送上“被告席”,也違背了審計謹慎性原則,給審計帶來風險。如果對被審計單位和領導人個人,審計機關未審計或未出具審計報告,他們的經濟責任就沒有解脫;如果出具了不正確的審計報告,他們就可以拿著審計報告到處宣揚經過審計沒有問題,搪塞來自各個方面的檢查和議論,引發(fā)不安定的因素。特別值得指出的是,審計人員應當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既是對被審計單位同期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果的“背書”,也是對領導人任期的經濟責任的“背書”,是具有雙重審計意義的嚴肅事情。我們一定要堅持依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評價,不得超越審計權限、超出審計范圍、脫離審計事實進行評價,注意評價可能引起行政爭議,防范評價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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