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a target="_blank" href="http://yinshua168.com.cn/new/63/67/108/2002/6/ad8758901117262002963c.htm">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么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當或者執(zhí)法行為違法”。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的未繳少繳稅款,稅務機關雖然在3年內可以追征,但是不能加收滯納金。這與納稅人在批準的緩稅期內不加收滯納金不同,批準緩稅是法律許可,在批準的緩稅期內,納稅人沒有繳納稅款并不屬于稅款的滯納;而因稅務機關責任,造成納稅人超過納稅期限少繳稅款,實際上確實存在稅款的滯納,規(guī)定不得向納稅人征收滯納金是出于信賴保護原則,體現的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
責任編輯: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