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所得稅的按季預繳怎樣理解?
問:企業(yè)所得稅的按季預繳是如何理解的,比如說企業(yè)4~6月盈利,但上半年虧損,是按4~6月利潤預繳,還是按1~6月的虧損不繳?
答:應該按1~6月虧損核算,不繳納所得稅的。因為按規(guī)定,當期的利潤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前季度的虧損。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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