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出經營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
問: 我們是一家建筑公司,目前在舞陽簽訂了一個為期一年半的工程,我公司按規(guī)定在地稅局辦理了外出施工稅收管理證明,并報工程地稅務局。當地國稅局認為該工程超過180天應在當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并在當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請問當地國稅局的做法正確么?
答:《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企業(yè)所得稅納稅地點問題的批復》(豫地稅函[2005]第191號)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7號)的規(guī)定,《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yè)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因此,在我省境內施工的建筑企業(yè),經營期超過180天的,應在施工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并接受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管理?!?/p>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豫地稅函[2005]第254號)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到機構所在城市市區(qū)或縣(縣級市)以外地區(qū)施工,依法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在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其工程項目所得稅回機構所在地繳納;沒有按稅法規(guī)定的時間、程序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開具的證明超過稅法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的,其工程項目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結合當地實際就地征收。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建筑企業(yè),必須根據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的所得稅預繳期限,于月份(季度)終了后30日內提供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工程項目已納入所得稅申報管理的證明。對不能按時提供相關證明的建筑企業(yè),由施工所在地稅務機關就地征收企業(yè)所得稅?!?/p>
稅務局要求你公司在當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做法,是以上述規(guī)定為依據的,因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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