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復議為何不被受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03 16:15:27 字體:
  問:我是一家私營企業(yè)的法人,2002年9月3日,稅務人員到我單位檢查,認為我單位在2001年教師節(jié)向當?shù)刂袑W捐贈的價值10000元的文具,不能在稅前扣除,責令我單位補繳企業(yè)所得稅和滯納金,并處一倍的罰款。我們按照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補繳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2003年1月20日,我以書面方式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卻被告之不予受理。對此,我有一些不明白,《稅收征管法》不是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請問,稅務機關的這一做法對嗎?

  答:行政復議實行“不告不理”制度,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是依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而產生的。因此,對于稅務行政復議來說,納稅人的申請是啟動稅務行政復議的必要前提條件。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確實明確了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針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復議,也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所以,你申請行政復議時已超出了六十日,又沒有特殊情況,稅務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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