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耕地占用稅的相關政策優(yōu)惠及標準

來源: 編輯: 2006/08/22 14:59:30 字體:

  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考慮利用耕地占用稅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一、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以下各項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2、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3、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yī)院用地。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qū)和邊遠貧困山區(qū)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guī)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二、西部大開發(fā)中的稅收優(yōu)惠

  在耕地占用稅方面,對西部地區(qū)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公路國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稅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申報制度,納稅人在申請用地的同時,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減免范圍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報告,說明申請減免的理由。

  納稅人申報減免,必須到當地地方稅務機關領取減免申報表并按規(guī)定填寫減免申報表。

  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已有的規(guī)定外,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

  1、申報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納稅人應在用地申請獲得批準后的30日內,向與批準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機關同級的稅收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xù)。契稅納稅人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生效的10日內,向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申報。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由省級征收機關辦理減免手續(xù)。耕地占用稅、契稅的減免管理,實行逐級備案制度。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xù)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契稅的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征收機關應在辦理減免手續(xù)完畢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占用耕地1000畝以下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和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契稅減免,其備案辦法由省級征收機關制定。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19998平方米)以上、1000畝=66.66萬平方米以下的,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3、占用耕地3畝以上(含3畝=1999.8平方米)、30畝=19998平方米以下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自治區(qū)財政廳備案。

  4、占用耕地3畝=1999.8平方米以下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計劃單列市耕地占用稅減免的審批權限,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確定,由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各級審批機關不得超越權限,擴大耕地占用稅的減免范圍,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準減免稅。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實際批準占地數,對納稅人申請減免耕地占用稅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并經前述規(guī)定的審批程序,批復納稅人。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下級地方稅務機關耕地占用稅的減免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采取自查、互查和專查等形式定期開展耕地占用稅減免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并寫出專題報告,報財政部和同級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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