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產按租金計稅
某地稅局稽查局對一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計算繳納房產稅有誤。原來,該公司2001年3月與一企業(yè)簽訂了財產租賃合同,將公司一廠房出租給該企業(yè)使用,合同中明確租金為:20萬元/年,按合同約定承租企業(yè)每年支付租金給該公司。而該公司對出租部分的房產計算繳納房產稅時與其他房產一樣,按照房產的計稅余值適用12%的稅率計算繳納。
對此,稅務人員指出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有關稅收法規(guī),《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款還明確規(guī)定:房產出租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因此,出租房雖然在權屬上仍歸該公司所有,但該公司收取的租金要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房產稅。該公司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來計算繳納房產稅的做法是錯誤的。稅務機關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限期補繳少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
對此,稅務人員指出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有關稅收法規(guī),《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款還明確規(guī)定:房產出租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jù)。因此,出租房雖然在權屬上仍歸該公司所有,但該公司收取的租金要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房產稅。該公司以房產的計稅余值來計算繳納房產稅的做法是錯誤的。稅務機關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了限期補繳少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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