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法規(guī)——應納稅額的計算(上)

來源: 編輯: 2004/01/21 09:46:44 字體: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

    工資、薪金所得實行按月計征的辦法。因此,工資、薪金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額固定減除8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收入-800元

    2.減除費用的具體規(guī)定

    (1)附加減除費用。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稅法規(guī)定再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收入-800元-3200元

    (2)單位承擔個人所得稅:

    累進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費用扣除額-速算扣除數)÷(1-稅率)

    比例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費用扣除額)÷(1-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法

    1.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業(yè)戶,其生產、經營所得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準予扣除的稅金)

    2.收入總額

    個體工商業(yè)戶的收入總額,是指個體工商業(yè)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按照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確定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營業(yè)外收入等。

    3.準予扣除的項目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損失和準予扣除的稅金。其中:

    (1)成本、費用:

    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fā)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yè)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燃料、動力、包裝物等直接材料和發(fā)生的商品進價成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折舊費、修理費、水電費、差旅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給生產經營從業(yè)人員的工資。

    銷售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yè)戶在銷售產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運輸費、裝卸費、包裝費、委托代銷手續(xù)費、廣告費、展覽費、銷售服務費,以及其他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yè)戶為管理和組織生產經營活動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勞動保險費、咨詢費、訴訟費、審計費、土地使用費、低值易耗品攤銷、開辦費攤銷、無法收回的賬款(壞賬損失)、業(yè)務招待費,以及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業(yè)戶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xù)費,以及籌資中的其他財務費用。

    (2)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營業(yè)外支出。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3)稅金:是指個體工商業(yè)戶按規(guī)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以及教育費附加。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4.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其他項目及扣除標準

    (1)個體工商業(yè)戶在生產經營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準予扣除。

    (2)個體工商戶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從業(yè)人員的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費用支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3)個體工商業(yè)戶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修理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修理費用發(fā)生不均衡或數額較大的,應分期扣除。

    (4)個體工商戶按規(guī)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攤位費,按實際發(fā)生額扣除。繳納的其他規(guī)費,其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地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個體工商業(yè)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費用,其扣除規(guī)定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而發(fā)生的租賃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不得直接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即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期滿后,該固定資產應歸還出租人)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6)個體工商業(yè)戶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fā)生的開發(fā)費用,以及研究開發(fā)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的單臺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資,準予扣除。超出上述標準和范圍的,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扣除。

    (7)個體工商業(yè)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由個體工商業(yè)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當期扣除。

    (8)個體工商業(yè)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以外幣結算的往來項增減變動時,由于匯率變動而發(fā)生的人民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9)個體工商業(yè)戶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無法收回的賬款,應由其提供有效證明,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實際發(fā)生數扣除。

    (10)個體工商業(yè)戶發(fā)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yè)務招待費,由其提供合法的憑證或單據,在下列比例內據實扣除:全年銷售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收入凈額1500萬元以上的,不超過銷售收入凈額的3‰。

    (11)個體工商業(yè)戶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納稅人直接給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12)個體工商業(yè)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13)個體工商戶的年度經營虧損,經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用下一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xù)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14)個體工商業(yè)戶購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則上一次攤銷,但一次性購入價值較大的,應分期攤銷。分期攤銷的價值標準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15)個體工商業(yè)戶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14%、2%和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5.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包括;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

    (2)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罰款;

    (3)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4)各種贊助支出;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7)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8)個體工商戶業(yè)主的工資支出;

    (9)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

    (10)稅法規(guī)定不準扣除的其他支出。

    6.資產的稅務處理

    個體工商業(yè)戶購入、自建、實物投資和融資租入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等,采取分次計提折舊或分次攤銷的方式予以列支。

    (1)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工商業(yè)戶的固定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器具等。

    ①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稅法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最短年限分別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②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計算提取。

    (2)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無形資產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著作權、場地使用權等。

    ①無形資產的計價。無形資產的計價應當按照取得的實際成本為準。具體是:作為投資的無形資產,以協議、合同規(guī)定的合理價格為原價;購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為原價;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場價格確定原價;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后確認。

    ②無形資產的攤銷。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內分期平均扣除。

    作為投資或受讓的無形資產,在法律、合同或協議中規(guī)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該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沒有規(guī)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開發(fā)的無形資產,扣除期限不少于10年。

    (3)遞延資產的稅務處理。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fā)生的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之外,可作為遞延資產中的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扣除。

    (4)流動資產的稅務處理及存貨計價。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和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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