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減除

來源: 編輯: 2004/07/05 10:37:49 字體: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處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納稅義務人從事生產、經營所發(fā)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說的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營業(yè)外支出。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每月800元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處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guī)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一)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xù)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fā)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一項特許權的一次許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四)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收入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guī)定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事業(yè)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此處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yè)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捐贈。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在每月減除8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

    附加減除費用適用范圍包括: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參照附加減除費用范圍執(zhí)行。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人依照稅法規(guī)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fā)的完稅憑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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