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部門提供服務的優(yōu)惠政策
根據財稅[2000]25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獨立核算并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以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yè)稅。對于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該按規(guī)定計征營業(yè)稅。以上提到的高校后勤實體應對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的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優(yōu)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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