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品的交易行為按成交額征收的一種稅。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征收這種稅,但在征收對象及范圍上各有不同。中國的交易稅是對特定產(chǎn)品、特定場所的交易行為按交易額征收的一種稅。在中國,交易稅歷史悠久,稅名不一。新中國成立后,政務院于1950年1月發(fā)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交易稅列為全國開征的稅種之一。征稅項目為棉花、藥材、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chǎn)品。1950年7月又規(guī)定,將征稅范圍限制在只對有牙紀市場者征收。1951年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確定:交易稅征收地為交易行為所在地,避免中途檢查與事后追補。征收品種適當縮小,只限于牲畜、糧食,在全國開征。交易稅征收辦法為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牲畜稅率為5%,起征點為1頭;糧食稅率為2%,起征點為2斗;其他大宗產(chǎn)銷貨品稅率為2%~5%。1951年11月,為適當平衡機制棉布與土布稅負,土布交易改征貨物稅。1953年修正稅制時,將交易稅中的棉花交易稅并入商品流通稅;糧食交易稅改征貨物稅;停征藥材交易稅;僅保留牲畜交易稅,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1962年,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制訂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guī)定》,開征集市交易稅。至此,中國的交易稅只有牲畜交易稅和集市交易稅兩個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