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052號)規(guī)定,達到下列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xù)。
1.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yè),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xù):(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2.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未達到前項規(guī)定的定量標準的小規(guī)模企業(yè),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能夠按照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4.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定量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定量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5.新開業(yè)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yè)注冊資金在4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注冊資金在6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待實際生產經營滿一年后,視實際情況按規(guī)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