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及舉例(三)
[例3]某工業(yè)企業(yè)1998年將其擁有的一塊空地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后出售,共取得銷售收入7000萬元,企業(yè)按規(guī)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費1600萬元,開發(fā)成本1400萬元,按規(guī)定扣除房地產開發(fā)費用300萬元,應繳納營業(yè)稅等稅金360.5萬元,則應納稅額為:
扣除項目金額=1600+1400+300+360.5十(1600+1400)×20%
?。?260.5萬元
增值額=7000-4260.5=2739.5萬元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2739.5÷4260.5
=64.30%
應納稅額=2739.5×40%-4260.5×5%
?。?095.8-213.025
=882.775萬元
則企業(y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8827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8827750
實際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8827750
貸:銀行存款 8827750
扣除項目金額=1600+1400+300+360.5十(1600+1400)×20%
?。?260.5萬元
增值額=7000-4260.5=2739.5萬元
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2739.5÷4260.5
=64.30%
應納稅額=2739.5×40%-4260.5×5%
?。?095.8-213.025
=882.775萬元
則企業(yè)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業(yè)務支出 8827750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8827750
實際繳納土地增值稅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8827750
貸:銀行存款 882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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