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給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的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4/11 14:18:35 字體:
  問:某單位于2002年4月向一家為外國政府援助項目采購物資的單位銷售了一批價值4000萬元的機電產(chǎn)品。國家稅務總局也向該市國稅機關下發(fā)了有關該批貨物免征增值稅的通知,市國稅局也通知這個單位可以對這批貨物免征增值稅。問:銷售的這批貨物是否應該同出口貨物一樣轉出一部分進項稅額不予抵扣,單位銷售的這批免稅貨物進項稅額是否可以全額抵扣呢?

  答: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mào)易經(jīng)濟合作部關于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華采購物資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中規(guī)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對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nèi)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同時允許銷售免稅貨物的單位,將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在其他內(nèi)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們公司的這批免稅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
推薦閱讀